民信保理有限公司(国企保理公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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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信保理有限公司(国企保理公司名录)

本文目录

  1. 保理人是什么意思
  2. 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3. 保理合同参考文献有哪些

一、保理人是什么意思

1、保理,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2、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合同构造: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1)基础合同(通常为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

2、保理合同为要式书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理商。

(1)保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也称“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或“贷款”)或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作为保理融资对价,债权人将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债务人对保理商负担到期清偿债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保理融资本息、服务费、行权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三、保理合同参考文献有哪些

1.《保理合同通则》: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制定的保理合同通用规则,是理解和处理保理合同的重要参考。

2.《合同法》:保理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保理合同中涉及的物权问题和债权担保问题,需要参考《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4.《民法典》:保理合同作为债权转让合同,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5.《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针对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监管规定。

6.《商务部关于促进商业保理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布的关于推动商业保理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7.《保理行业规范》:中国商业保理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保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8.《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对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参考价值。

9.《中国国际保理业务操作指引》:中国国际商会发布的关于国际保理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10.《FCI标准保理合同文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发布的标准保理合同文本,可供国内保理业务参考。

以上是部分与保理合同相关的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在研究和处理保理合同问题时,请务必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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