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民法虚拟货币这个问题,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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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为什么一旦交互就转移其所有权
根据民法理论,货币通常为种类物,不特定物,占有即所有(除非能够特定化)。甲交付货款后即丧失所有权,而存在合同债权。如合同解除则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
即使这里不是货款,而是互易合同,交付的不是钱而是别的财物,也适用以上原理,交付后丧失所有权,如果合同解除,也是产生不当得利的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因为所有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在别人手上合法占有的财物,显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通过请求权请求其交付后方可实现支配。如果对方负有请求义务而拒绝交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请求交付,如果采取暴力侵夺该财物,损害正常财产占有秩序,本来有理合法的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诈骗虚拟财产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可以根据其情节(非按数额)及造成的危害性定罪量刑。如果情节严重(或较为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也同样涉嫌诈骗罪。《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货币种类物的法律性质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为什么用黄金当货币,不用别的?
黄金属于稀有金属,符合作为货币的一个重要要求。其他也有一些稀有金属,如:鈀,鉑等也属于稀有金属,但这些太稀有了,不适合流通。如果用其他像铁,铝等常见的金属,又太多了,到处都有,去哪都能找到很多,所以也不适合作为流通货币。货币的特性还需要容易携带,没有毒性,这些黄金也比较符合的。有些金属是有毒的像汞,铅等对人体都会有一些毒性。
在世界各个国家、民族、地域都程有其它物品充当过货币。如贝壳、铸铜币等。如今世界上、正在流行的有金币、银币、纸币、塑料币。将来还会有合成物质币。其中黄金是独一无二的,可以不铸制面值,以重量计算的世界通用货币。
这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化学性质。黄金的化学特性稳定,在自然界温度下或较小幅温度下,不与任何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不丢失份量)。色泽干净、靓丽、美观。固态体型,易切割,易分装或集中,易保管运输。自然界的分布量广,并且总量适中。即不能像铝铜铁那样多,形成泛滥。也不会太少而缺少流通,提取和冶炼难度简单。
黄金天然是货币,而货币是社会交换的产物,一方面是数量少,化学性能稳定。存在着通用性和不贬值等特性。另一方面黄金虽然在国际法律上已经不是货币,但黄金至今还是比任何国家货币更具有内在价值,具有储备功能。
扩展资料: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是:
(1)担当物权的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除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对货币行使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
(2)充当债券的标的物。例如,货币可作为买卖之债中的价款、劳务之债中的酬金。
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是: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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