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民法规定虚拟货币这个问题,货币种类物的法律性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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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文献综述
民法总则也强调了个人信息权应得到保护。可见,虚拟财产应该成为可被继承的财产。一般包括虚拟的货币以及游戏账号等。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那么继承人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案立案,虚拟财产如何认定?
首先,虚拟财产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虚拟物品类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产生的道具、装备、皮肤等等,这是目前最为典型的具有经济利益的虚拟财产。
第二,帐号类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帐号、淘宝店铺、QQ号码、微信、微博、Facebook个人账户、推特等,这些都带有一定的经济财产意义,但是也兼具有情感意义。
第三,货币类的虚拟财产。网络运营所发行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所谓积分、额度等物品。它们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直接与真实货币转化的情况,可认定为虚拟财产,比如说,合同中未约定与真实货币中转化的优惠、赠送额度。另外一种是能够转化,例如比特币,则就不是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了,而是真的具有货币的属性了,涉及到金融管制问题。
在这种观点看来,比特币不是典型的虚拟财产。
最重要的是,现有的对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政策,于现实而言,是很难适用到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规管。
最近网络有个热门说法,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宣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对象。
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将被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保护范畴呢,我觉得本次立案有很大指引意义,但是希望或许有,但障碍也很大,或者说可能性不大。因为高位法缺位,对区块链货币没有定性,尤其现行法律认定境内组织比特币交易本身违法,很容易进而认定比特币本身不受保护。我们寄希望法律,但也不得不面对现实。
货币的法律属性
总体上有非货币财产说和货币说,其中非货币财产说又有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学说。具有代表性的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均具有无法逾越的理论困局和现实障碍。
回归货币的本质,其作为普遍认可的记账符号,国家或私人银行发行仅是构建货币信用的手段,而并必要条件。
相比较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正是依赖区块链技术,完成了去中心化的货币信用构建,如此,在数字货币说的基础上产生了新货币说,一方面,它为建构数字货币的准货币属性提供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渐进完善数字货币立法提供理论基础。
可以先确定其为准货币的法律属性,在时机成熟时再确认其货币的法律地位。
货币种类物的法律性质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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