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回厨房收拾,发现伙计的包包落在桌旁,遂从包里拿走2万元藏于楼顶。18分钟后失主报警,民警迅速锁定正处在兴奋之中的蒋某。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籍贯在重庆的被告人蒋某与丈夫冉某及同乡杨某、刘某、杨甲、张某六人在耒阳市做生意,租住在耒阳市城北东路某宾馆,六人每天在该宾馆负一楼一起做饭用餐。
2016年4月27日20时许,张某把自己装有4万余元现金的红色挎包落在厨房。当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蒋某从外面买了一点食品回宾馆,想起厨房的剩菜没有盖上,便来到厨房,发现张某的红色挎包在凳子上,即打开红色挎包从里面拿出了2扎钱(一万元一扎,共2万元)放入自己包内,随后藏匿在该宾馆顶楼隔热板内。
当日21时10分许,张某发现钱被盗,其丈夫杨某电话报警。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被告人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蒋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经讯问,被告人蒋某供认了盗窃张某2万元的事实。
次日2时2分,民警在被告人张光艳的协助下找到并扣押了涉案的2万元,后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张某对被告人蒋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人蒋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蒋某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参考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