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走别人的铝合金门窗框,已刑拘

近日,高家派出所民警经过分析研判,审讯深挖,成功抓获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为群众挽回损失,获得了群众好评。

5月15日凌晨2时左右,王某某将吴某放置在高家镇官庄村一家烧烤店门口靠墙处的三捆铝合金门窗框盗走。高家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嫌疑人进行追踪,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于6月21日在广丰将王某某抓获。审讯过程中,王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捡垃圾”,然而被盗的铝合金门窗框属于建筑材料,价值3600余元,并不属于丢弃的无主物,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偷”而不是“捡”。

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29日,民警为受害人追回全部损失。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吴某将写有“破案神速 金鹰风采”的锦旗交到民警手中,不仅表达了群众的感谢之情,更是对公安工作的认可与肯定。

对于偷和捡,关键在于物品是否有主。放置在屋外的建筑材料,并非无人使用或是无人管理便可由他人随意处置,要处理也应由物主做出安排。群众最好不要抱着“贪小便宜”的心理“捡拾”这些“废品”,以免违反法律悔不当初。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高家派出所

审核:方克林

编辑:程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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