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卖车送红酒当交车礼财税问题

“我们公司从外面采购的红酒当交车礼送给客户,这块怎么处理相对好一些,是入库存然后平价做视同销售再结转成本?”

重点:

当交车礼送给客户,意味着这个酒的送出前提是客户购买车辆,既不是无偿赠送也不是随机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强调一个无偿:“(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做商品车费用或者商品车销售成本。

在销售合同中备注:“含”交车红酒一瓶或一箱,精品赠送都是这个方法;

4s店“赠送”业务的财税探析(有专题在另一个PT)

2.做业务宣传费。

所得税: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这点很重要,红酒外包装加企业LOGO)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增值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随机(交车礼不是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当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可以按照购置价格计算,建议购进礼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者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为了更好地理解,另外再看一个案例(引自:晶晶亮的税月)

问题内容:公司外购烟酒,用于招待,直接喝了抽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晶晶亮读后感】

很多财税朋友一看到需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心里就会咯噔一下,总觉得又要多缴税了。其实不然,假设外购烟酒1000元全部喝了抽了,视同销售收入增加1000元,视同销售成本也增加1000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记入1000元。其实是没有视同销售所得,不会增加纳税负担。而且记入视同销售收入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有可能税前多扣一些业务招待费,其实对企业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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