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村委委员挪用资金罪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崇州市纪监委、各镇街、村委会以及中国银行等单位共计派员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2021年下半年,某村进行自来水、天然气安装改造工程,各村民小组收到村民缴纳的费用后,统一交由村委委员曹某进行支付,曹某总计收到490万余元。
一开始,曹某并没有对该笔款项有不轨之心,但仍经不起巨额资金的诱惑,未将资金存入村委会账户,在按约支付安装款项同时,利用收支之间的时间间隔,将收取的其中397.36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微信账户,用于购买货币基金和理财产品,获取利息收益共计3.15万余元,直至2022年8月在监督检查中案发。
考虑还被挪用的资金已全部返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曹某及时主动退出资金收益,崇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对曹某进行了法庭警示教育,介绍了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通过以案示警说明将监管制度落到实处的必要性,告诫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贪图他人、集体、单位的利益,凡是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收益,都将被依法收缴或者追缴,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切莫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的行为。
(本文图片由崇州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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