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基金存续期的管理费,还开了发票,企业所得税怎么缴?-基金管理费怎么入账

一、常见误区——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步确认应税收入

我们都知道,企业如果开出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看企业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或发出了商品。因为增值税都缴了,所以许多企业出于谨慎或者省事,经常是在开出发票同时也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业务提供不跨年,一般对企业所得税最终计算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跨年,那影响很是很大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里说的很明确,除另有规定的,一般都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基金管理公司该怎么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

几天前有个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问了我这个问题,他们领导很谨慎,在签合同前提前向我确认,以便确认合同如何签订,特别有税务意识。他们是打算一次性收取基金存续期内所有的管理费,收多少钱就开多少发票。她就问我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该在整个基金存续期内确认,而不是在今年?

对基金管理费收入,并没有什么税务政策另行规定,那么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九条,按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就可以

当然如果可以根据服务提供进度开具发票最好,增值税可以晚缴些。如果不可以,就算是开出发票了,所得税也是可以不和增值税同步确认应税收入的。

三、注意事项

除非理由充分,税局认为是有合理商业目的,基金管理公司还是要按现时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要注意不要以后年度又大幅度的调整收费比例,或调整其他对收入确认影响很大的合同条款,这样可能未来税局检查时会认为公司在调整各年收入,当然财务审计时,可能也会提出和税局同样的问题。

本文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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