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讲清楚分公司、子公司,会计主体、法律主体-子公司财务独立

按照《公司法》的定义: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

分公司是和总公司相对应的,在法律地位上分‬公司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如‬某某‬公司‬第一‬分‬公司‬;而子公司则是和母公司相对应的,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完全‬独立‬,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其次,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为日常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总公司、分公司都可以作为会计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分别独立的企业法人,当然属于会计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通过上述我们得出结论:子公司是法律主体,所以一定是会计主体,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但是可以是会计主体。

分公司成为会计主体的‬前提是分公司必须独立核算成本、费用。例如建筑公司分公司一般独立核算成本费用,建筑公司分公司就是一个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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