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9日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4项自律规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一)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五是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二)完善回访要求。一是充分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二是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三)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四)加强自律管理。一是明确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