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主角:公司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大方正),
员工
为北大方正的下属企业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的前常务副总裁
魏某
。
2007年6月21日,魏某与北大方正签订
虚拟股票协议
,约定魏某当期支付166250元购买北大方正虚拟股票12.5万股,其中包括方正科技8.75万股,西南合成3.75万股。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6年,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07年8月6日,魏某按协议要求向北大方正支付166250元购股款。
依据北大方正
虚拟股票激励实施方案
的规定:
虚拟股票方案遵照“自愿参加、集中管理、统一运作”的原则。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3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按照所持有的各支虚拟股票的数量比例继续持有或者行权。在行权期届满后,集团或所属企业有权全部收回未行权的虚拟股票,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2008年3月,魏某在虚拟股票锁定期内提出辞职,要求离开正信公司,后与北大方正就新任职位问题未再达成统一意见。魏某曾向北大方正主张虚拟股票的权益,但公司不予答复。
魏某遂起诉,要求北大方正返还购股款并赔偿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北大方正在答辩过程中,简单直接
:公司不同意向魏某返还购股资金,因为魏某在协议有效期内因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受到刑事处罚,故根据虚拟股票激励方案,应将魏某被授予的虚拟股票全部收回,且当期支付的购股资金不返还。
魏某怒争:我虽然受到刑事处罚,但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行为无关,本案纠纷与刑事案件无关。虚拟股票激励方案中的上述约定内容无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北大方正,理由如下:
❶北大方正所制定虚拟股票激励方案规定:激励对象如给方正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则其获授的虚拟股票由北大方正全部收回,且当期支付的购股资金不返还。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显示,魏某确因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犯罪内容亦涉及到北大方正的权益问题,此种情形与激励方案的上述规定内容确属一致。
同时,按照北大方正所述,上述情形又确系该公司主张魏某无权要求返还其购股资金的直接依据。
❷而魏某主张虚拟股票激励方案中的上述规定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北大方正以虚拟股权的形式附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相应权利,亦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所授予的权利,此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同时,北大方正将激励对象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作为权利收回的情形,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于公司与魏某之间亦未造成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故激励方案的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魏某应自行承担因特定情形而丧失所获虚拟股票权益及购股资金不予返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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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字350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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