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信托如何避免破产,以及信托如何避免破产的风险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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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个人财产怎么做信托违约潮中如何挑选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到期不兑付怎么办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个人财产怎么做信托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
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违约潮中如何挑选信托产品?信托长期以来有“刚兑”信仰,客户基本上可以说是闭着眼睛买,之前的信托客户在信托理财上面可谓说是赚的四平八稳,无风险、高收益。但随着中央对金融领域的“去杠杆”和资管新规中明确要求“打破刚兑”,信托违约和暴雷的相关报道就屡见报端,那么信托资产是不是已经变得不安全了呢,还能够购买吗?
本文想通过两个方面来说明信托目前的风险状况,以及如何挑选信托产品:
首先,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19年6月信托行业风险资产的占比为1.3%,低于同期中国银行业1.89%的不良率,早知道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从2012年开始大幅增加,曾经有家国有大行的不良率一度突破8%,2014-2018年几乎所有全国型银行都致力做资产核销处置不良资产,从这几年四大AMC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暴增就可看出端倪,银行业经过5年的不良资产处置后不良率仍然接近2%,从而对比信托的1.3%……大家相信银行理财,归根到底是相信银行的经营水平,这么对比信托的经营成绩比银行还要优秀一些。因此如果大家对银行有信心,那么对于信托也应一视同仁。
第二,那么是不是现在投资信托理财还可以想之前那样闭着眼睛买呢,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信托主要的投资方向是三个领域:政府基础建设、房地产和工商企业。从这三类资产的风险案例分析,工商企业最多,地产和政信基本持平。目前绝大部分信托违约还是延期风险,其中最有可能出现事实风险的领域是工商企业,如果出问题的项目的是用股权做抵押而非土地、房产,那么在资产处置的时候就会遇到无足够资产可处置变现的情况,容易形成事实风险。地产的情况也类似,如果增信措施没有足额土地房产,只用股权,或者是明股实债的方式,在极端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事实风险。当前政信类出现违约的主要是在财政实力不强的地区,目前政府方面都在积极的协调解决,笔者认为政信类资产的延期是能得到妥善解决的。
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优先选择国有控股的信托公司,国有信托大部分风格较为稳健,风控能力较强。在选择项目时,对于工商企业和地产项目,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带来的现金流是否能覆盖信托本息,在增信方面,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情况能否覆盖风险,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在政信产品方面,要选择财政实力强,经济发达的区域,还有一点可供参考,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和政信的融资方的关系,比如省属信托公司做本省的政府项目,安全性更高,相关挑选产品的细节可以参考笔者其他的头条文章。另外如果大家对挑选资产不内行,可以把这个工作交给您信得过的理财经理去完成。
综上,信托的风险总体不高,作为中国金融四大支柱的信托仍然值得大家信任,信托理财的低风险、相对较高收益还是合格投资者最有效的资产配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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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到期不兑付怎么办如果信托产品到期未兑付,投资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与信托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随后,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举报,并要求查处违规行为;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无效,投资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寻求赔偿或追回投资款。然而,个体情况可能各有不同,因此建议投资人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信托如何避免破产和信托如何避免破产的风险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