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涉嫌把持股价且拒不共同调查中恒电气股价遭遇大年夜跳水

实控人涉嫌把持股价且拒不共同调查 中恒电气股价遭遇“大年夜跳水”

“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视查抄、调查职权,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构造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许峰律师如是说。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朱国锭被立案前一日,中恒电气通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实控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悦耳包晓茹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到达1%的奉告函。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朱国锭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拒不共同有关部分调查而被立案的首例。

实控人大年夜笔减持套现,中恒电气则因信披违规与强蹭热点屡遭羁系部分关注。

上市公司一年内

受此动静影响,中恒电气股价应声下跌。8月20日、21日持续两天开盘即跌停,截至8月24日收盘,其股价报收11.18元/股。就在被立案前夜,朱国锭以均价14.6元/股突击减持公司股份,幸运躲过了从此几日的股价大年夜跳水。

继年头强蹭特斯拉不雅点收到证监会警示函后,中恒电气再次曝出丑闻。近日,中恒电气公布通告称,董事长朱国锭因涉嫌把持公司股价、拒不共同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依法推行职责而被立案调查。  沈力栋律师告诉记者,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证券,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元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申饬,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被立案前

曾有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刑事犯罪,董事长的摰友在已知悉上市公司受案件牵扯的内幕信息后提前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知悉内幕信息,并非法操纵该内幕信息规避风险从事股票交易,该董事长的摰友受到“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

5月27日,减持规划时间已然过半,朱国锭伉俪迟迟没有动作。直到此次被立案前几日,8月12日至8月17日,朱国锭伉俪突然脱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563.56万股,累计占比1%,依照8月12日至8月17日中恒电气的股价估算,本次减持朱国锭伉俪套现约8225.40万元。

对此,京衡律师事务所沈力栋律师接管《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暗示:“从这些行为来看是有操纵内幕动静规避风险、违规交易的可能,但是具体仍是要看实际环境,比如证监会起头调查的时点等。”

实控人突击减持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中恒电气上市以来所有减持通告并计算,朱国锭伉俪二人从2013年至今,通过多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合计套现约4.19亿元。2010年3月5日上市时,朱国锭伉俪及其控制的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股份;到最近一次减持完毕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悦耳合计持有中恒电气股份剩余43.3%。

有业浑家士阐发指出,减持时间与被立案调查时间如此接近,加之朱国锭“拒不共同”调查的举动,合理思疑实控人是否存在事先收到调查通知,料想到动静公开后会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才在立案前突击减持,高位脱手套现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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