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辆购置税优惠仍然延续
上海车辆购置税优惠仍然延续 更新时间:2010-2-26 0:25:36 今年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昨天,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刘新利在与网民互动聊天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针对不少网友关注的本市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情况,刘新利透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本市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刘新利特别提醒,乘用车的购置日期,是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是规定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保密吗?为什么我的欠税信息在办税服务厅公开了?”一名网友的质疑引起了刘新利的关注。他解释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的保密权。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