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迈步投顾存员工不实宣传等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存在不实宣传的行为;二是产品服务协议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试卷不规范;三是信息公示存在瑕疵;四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迈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上海迈步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海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上海迈步的整改情况。
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1997年,扎根于国际金融之都上海,历经20年发展。上海迈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八十余家专业投资咨询机构之一,也是中国较早一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独立机构。上海迈步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研究、证券投顾服务,主要业务部门有证券研究部、信息技术部、市场部、销售部、合规风控部等。上海彼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迈步第一大股东,持股99%,上海彼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共青城彼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为99%。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存在不实宣传的行为;二是产品服务协议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试卷不规范;三是信息公示存在瑕疵;四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