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从分散和控制的角度管理市场风险

叶林:从分散和控制的角度管理市场风险

叶林:从分散和控制的角度管理市场风险 更新时间:2010-7-26 0:05:04   讯 2010年7月25日股指期货推出百日之际,“发展・规范――股指期货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高端论坛”在北京国际俱乐部召开,对此次论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此次论坛的发言。

主持人张亚楠:如何建设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接下来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叶林为大家做主题演讲“夯实基础,迈向未来,关于股指期货法制建设的思考”,有请!

叶林:谢谢!我为什么起这个命题“夯实基础,迈向未来”。

第一,中国有几个事情有很多的感触。

1、我觉得在我们脑子里“327的国债”意义何在,“327国债”之所以出现那样的问题根本的原因是政策,如果没有当时政府报纸贴补的政策出现,我相信“327国债”不会出现当时如此大的为难,以至于影响中国以后十多年的股指期货的发展。所以,我们真的是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绳。我们现在股指期货运行当中心里确确实实存在这样的阴影,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中国股指期货当中有容忍的特点,意思是,我们不好说这样的特点和状况是好的或者不好的,而是说它是所特有的。

刚才有的老师讲了股指期货的主力军是谁?其实我也想听主力军在学者、老师眼里到底是什么?我现在找不到。中国市场的特点,某种意义上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真正的投资者要么是散户,要么是民营资本占主导方面,或者私募基金,而不是我们期待的以“国字号”领衔的企业,所以中国股指期货的市场特点就可以呈现出来,因为这个主力军非常难以开发出来。

2、我们是一个大股指或者旗舰式的股指,沪深300,创业板、中小板,在我们现在产品推广当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没有差异化的需求,没有分市场的指标,所以,说股指期货现在有三四个品种,或者一个品种里面分不同的旗舰。当我们卸掉包袱考虑未来发展的时候要从产品本身做考虑,否则这个市场很难真正向前发展。

3、我们的权利不是我们的自己的权利,是行政权力释放当中获得的权利,我们觉得监管部门放松一点我们的权利多一点,他管是自然的,放松才是最不自然的,我们面对体制观念和市场结构的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办?我想可能是我们未来中国股指市场当中发展的基础性的东西。

第二,现有立法不适合股指期货的发展,现在通过国务院、证监会颁布了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我有几个想法:

1、在现在的市场当中我们为什么要用行政立法解决交易立法的关系,行政立法是一个懒惰的立法,是希望市场不出乱子,一旦出乱子,官不好当,事情不好做,没有真正培育市场的动力,而真正发育市场的是市场主体,而我们今天恰恰对市场主体关注不够,而出台大量法规和部门规章,实际上是在压制着市场创造者的创造力。虽然我们有了这样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但这些部门法规和行政法规更多体现管制的思想,而不是发展的思想。

2、我也查了一些资料,看到有些人说《证券法》是不是适用于股指期货,我看了以后不觉得《证券法》适用于股指期货,特别是《证券法》第二条里衍生品规定的问题,我们对衍生品中还产生出关联品,我们很难对股指期货用衍生品来定义他。从定性角度来说,股指期货这个产品倒像是一种关联品,而不叫衍生品。如果不这样来理解的话,是不是可以说商品期货也可以适用于《证券法》或者外围的商品也适用于《证券法》。怎么能说登记结算系统就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是一致的,最核心的东西不一样,所以,这方面我们面临着中国股指期货可期待的,百日的孩子没有一个准生证,我不认为应该把国务院行政法规作用推行中国股指期货的一个合理的标记。这点来讲,可能中国真正应该考虑,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股指期货在内,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把整体期货概念重新提出来,在法律上构造出来,因为它的价值观,它的特性和我们所说的证券或者中国的《证券法》是以股票为基础的《证券法》,而这个《证券法》根本解决不了股指期货当中的问题。

第三,现有的监管思想不适合股指期货的发展。我有几个看法:

1、从“327国债”开始我们一直是以规范管理、加强控制的思想,市场当然要管理和控制,但我们是激励这个市场的风险还是管理这个市场的风险,市场风险在我看来是没有办法消灭掉的,而是用分散和控制的角度来做,我们长期以来习惯于定向思维,就是要用监管,所以,大家强调监管的作用,我不是排斥我们监管的作用,只是我们可能的思想可能错了,因为这个思想本身与市场需求产生了分歧。中国的股指期货市场是不是应该叫市场?我觉得在传统思想下未必,它更像是一个调味品,更像是政府管理手段的一种在线,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这个市场没有特别好的未来。

2、监管主体,过多依赖行政机关主体的监管我个人认为是有问题的。问题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1)股指期货和股票、债券市场基本性能不同。我们可不可能把这两个“性格迥异”的产品、两种市场构建在一个机构里让他监管,换句话说这个人需要分身术,一方面要认同投机,另一方面又要尊重实体经济。我们在两者之间进行评估,我觉得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同时做到。

2)政府有惰性,不管哪个监管者都有惰性,他是站在单位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不犯错的角度上去实施监管的,这个机构能不能承载这样的功能?所以,未来的监管主体是不是要分开?关于这样的金融衍生类产品包括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这类产品的监管能不能抽出来之后合起来,使它保持适合股指期货特性的监管风格,否则你用实体经济、股票、债券市场监管规则套用在股指期货市场,与这些市场还真是有所不同。

3、规则。我们现在是借助行政法规的方式,把大量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法规反映在这个法当中。这方面来说,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监管思想和监管体系有问题。

4、现有规则不适合股指期货的发展。

1)什么叫操作?我相信在整体市场结构当中不存在操作,现在每天买进,不断报单和撤单是不是操纵?一天报20次撤20次是不是操纵?如果的话那就有很大的问题,基本把它的避险功能、风险管理功能都给去掉了。一天报20次撤20次是不是有点夸张?是有点夸张,但我们要容忍这种夸张,如果说应该一天报20次撤20次就认为你操纵市场就太夸张了。所以,可以我们监管者不是控制市场,而是在管理市场的问题。

2)股指期货市场的基础在哪里?深交所、上交所、沪深300这个指数的权利是谁的?为什么可以在中金所里进行交易,你要不要付费,付多少费,付的费用用来干什么?当时新加坡市场已经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我们所说的即时信息、行情本身是不是产权?是不是可以交易的东西?是不是可以买卖的东西?如果这个问题都没有解决好的话,反正两家都归证监会管,上交所、深交所、金交所也归我管,我往大碗里拨一点东西就行了,到底权属都解决不了,以后会面临更多的问题。

3)强制平仓的问题,在价格波动剧烈的情况下,平仓的问题肯定经常暴露出来,登记结算机构为什么可以去评经纪公司的账,当然你可以说这有制度,这没有问题,问题是经纪公司为什么要平掉客户的仓?法律上强制平仓的行为理论上都遇到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你为什么会事前与客户达成约定,在他不履行合同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要平掉他的仓,这个问题到现在法律上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的话,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就是我们的身家性命在哪儿?这个问题说不清楚,那么我们的规则问题就太大了。

我个人一个结论性的观点,在发展和规范股指期货市场,或者大的整体期货市场过程当中,我们是不是多考虑一下市场这个概念本身的含义以及行政在这个市场当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是服务性的还是引导性的?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我认为法律就会沦为变相的行政管理的工具,而不会是推动和促进市场发展的基础。

我的观点介绍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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