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68家信托公司穿透报告这个问题,63家信托公司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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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CRS下企业“实际控制人”穿透?信托新规会打破资管市场的格局吗?如何识别CRS下企业“实际控制人”穿透?微信公众号:华创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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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RS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先来看中国政府CRS法规中的定义,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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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的要求:CRS与AML的一致性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OECD为了实施CRS并没有创立一个专门属于CRS本身的“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所以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释义》中,OECD明确表示,CRS下的“实际控制人”识别与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中“受益所有人”的含义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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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构类型的实际控制人处理方式汇总
如果我们看《管理办法》中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你会发现其所强调的一定是”个人”,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个人,而不可能是其他的非个人实体。
其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林大致把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识别情况总结如下:
机构账户持有人类别实际控制人识别要求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无需穿透识别政府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无需穿透识别国际组织无需穿透识别中央银行无需穿透识别上述机构类型以外的其他积极非金融机构【如某实际经营的餐饮公司,水泥生产公司等】无需穿透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如设立在离岸避税地的不受金融机构专业投资管理的资产持有壳公司】需穿透识别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如分类成投资机构的投资公司,基金,信托,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会等)】不需穿透识别设立在非CRS参与国的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如设立在美国的受专业管理的对冲基金等】需要穿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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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探讨
关于CRS下实际控制人的识别问题,英国全球信托受托人与财产管理从业者协会曾经举个一个有些意思的脑洞例子,科林做了一些改编(纯属虚构),供大家思考讨论。大致故事情节如下:
李小姐的父亲老李是中国某能源公司的创始人,一生精明生意,勤俭持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出于保密,避税和财富传承的目的,老李在律师的建议下,在某英属小岛(CRS参与国)设立了家族信托持有架构,持有老李在新加坡某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1亿美元)。具体的架构情况是这样的:
1)A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A信托委托人是老李(已于2015年去世),A信托任意受益人为老李的女儿李小姐(55岁),A信托的受托人是同样设立在该英属岛国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TrustCompany)。信托协议约定李小姐60岁以后可以从信托每年获取1000万美元收益,如果李小姐死亡,由其子女享受该收益。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2)私人信托公司(PTC)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分别为老张和老王,对该PTC的人事和财务进行控制和管理。该私人信托公司由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B信托持有。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3)B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该信托为目的信托(purposetrust),目的信托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设立的信托,并非为受益人之利益设立的信托,所以一般没有受益所有人。该目的信托由英属岛国当地一家持牌信托公司拥有。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4)持牌信托公司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持牌信托公司由英属岛国当地一家XYZ律师事务所设立,属于CRS下的金融机构。该信托公司由C信托持有和控制。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金融机构
5)C信托
-设立地:英属岛国
-背景信息:C信托由XYZ律师事务所为律所合伙人之利益专门持有上述持牌信托公司而设立,该信托的受托人为律所的合伙人老刘和老陈。
-CRS机构身份:设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持有架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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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新规会打破资管市场的格局吗?为对标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正抓紧制定或修订信托行业相关监管制度。其中,由银保监会信托部制定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梳理并明确了具体业务的监管规则,目前已经结束对各省级银监局的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媒体报道,该《办法》包括五大要点内容:信托产品包括公募与私募,可以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公募信托产品,认购起点1万元;创设信托产品新的分类,资金信托分为资金融通型信托和资产配置型信托;投资者首次认购私募信托产品必须面签,并且设置24个小时的冷静期;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允许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六个月一次,且不得超过基准收益的60%。
资金信托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此番,《办法》创设了新的信托产品分类,将资金信托分为资金融通型和资产配置型。以受托人的身份开展融资业务,信托融资就具有了直接融资的功能。在资管新规之前,如果是起售金额300万以上,信托可以超过200人募集;但是按照资管新规超过200人则一定是属于公募,如果严格执行,私募性质的信托肯定不能再继续。此次直接将公募银行理财的标准复制到信托层面,无疑对信托而言属于非常重大的业务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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