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登记股东中国信托登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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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9日,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平安在香港联交所(2318.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601318)整体上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六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130亿元。

重庆信托

成立于1984年,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知名地方金融企业和西部较大的信托机构,致力于打造成全国一流的资产管理百年老店,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06年起,公司轻装上阵,积极发展主业,连续4年经营利润超过5亿元,并在2010年底完成了第三次增资扩股,资本实力跃居全国同行前列,为公司的跨越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中融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秉承与企业共同成长的投资理念,依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研发团队,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投融资解决方案,并专注于为公司的投资者创造价值,推动建立理性成熟的价值投资理念。公司重视发展信托本源业务,努力为实体经济发展与国民财富增长作出贡献。

中信信托

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信托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为主营方向,公司前身是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2007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00亿元,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民生信托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进行重组。2013年4月16日,公司完成重新登记,并于4月28日重新开业。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70亿元,由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华信信托HUAXINTRUST

成立于1981年,国内知名风险管理信托公司,专注于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固有业务为主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经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目前辽宁省较早的一家信托公司。2017年末,华信信托净资产近120亿元,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列地区和全国同业前列。

华润信托

始于1982年,华润集团旗下,历史悠久/较具实力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定制化和差异化金融解决方案。华润信托注册资本人民币60亿元,股东分别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铁信托CRTC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金融信托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50亿元。2008年12月,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信托

成立于1981,年国内较早成立的信托公司,提供专业的理财方案与服务,国内信托行业业务品种齐全/产品服务体系完备的专业投资机构。是国内较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地位。

兴业信托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是我国较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截至2017年末,兴业信托管理资产规模达11325.51亿元,是我国大型的信托公司之一。

中融信托洋是中植微派的还是第一大股东委派的关于这个问题,根据目前的信息,无法确定中融信托洋是中植微派的还是第一大股东委派的。为了获得准确的答案,建议查阅相关的官方公告或咨询相关机构或公司。

国民信托的最大股东是谁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73%。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1月,并于2004年1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重新登记。国民信托共有4家股东: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73%;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7.55%;上海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4.16%;恒丰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6.56%。

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中国信托登记股东和中国信托登记公司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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