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各种公益宣传不断见诸于荧屏报端,目的是警惕人们远离非法集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防范因非法集资给群众财产带来损害。然而,严辞禁令之下,仍然有一些人无视国家的法令法规,铤而走险。
不久前,记者以投资人的身份与一名叫段永的业务经理进行了接触,沟通后得知,段永是鸿运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财富)的业务员,负责的项目投资周期一般是半年到两年,而且“两年的投资期月息7%,年利息达到84%,去年的年息更高,能达到96%。”
到底是怎样的投资项目回报率竟会如此之高?这样的投资项目是否合法?高额利息究竟是真实的回报还是骗局的诱饵?鸿运财富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为探寻真相,记者进行了暗访。
高额回报疑陷阱
鸿运财富的办公室位于上海尚都国际中心2层,在这里业务经理段永就投资事项跟记者进行了详细交谈。段永介绍:“目前公司融资开发建设的是湖南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二期阶段,此项目总投资5510亿元人民币,对于二期的融资我们公司计划是20亿,主要用于二期工程建设。”
在介绍过程中段永拿出了印有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资料,资料开头出现了3个不同公司的营业执照,对此记者向段永提出了疑问。段永解释说:“这几个都是我们董事长的公司,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不用担心你投入的钱没有了。我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这个交通项目一期的收入,一期项目也是我们投资的。”
记者留意到宣传材料上的“红色久久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但宣传材料的印发时间却为2015年。针对宣传材料的印发时间记者向段永反复求证,段永表示,这个材料确实是2015年印发的。记者疑惑,2017年新注册的公司怎么会出现在2015年的宣传材料上?
为了吸引记者更快地投资,段永表示除正常利息外,还能够给予投资额20%的回扣,假如投资100万只用交80万,在合同中依然体现100万本金。记者询问这个融资项目是以什么形式进行呢?有何财产保障举措吗?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为融资合同?如何保障如此高的回报率呢?
鸿运财富一名叫张强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说:“这个你大可放心,我们董事长王连国的背景很硬,要不然怎么能拿到这样大的项目呢。他不仅在国家发改委、中央党校都任职,而且这两个地方都有办公室。签订的是投资人与鸿运财富的借款合同,月息7%,分为2%的利息,以及5%的分红,虽是融资但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这样做的目的是符合法规和规避风险。”
明明是融资,签订的却是借款合同,这是为何?记者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鸿运财富并没有融资方面的手续及资质。而且王连国名下的3家公司也没有融资的资质。红色久久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也明确标明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说法矛盾且可笑
经过多次沟通,记者终于见到了鸿运财富的董事长王连国。记者提出如果投入较大资金直接与公司进行合作,回报率如何?“投资量大并且直接合作,最大能给出8%的月息,42%的回扣。”王连国的回答让记者大吃一惊,
记者在心中算了一笔账,投资100万,42%的回扣,也就是相当于只需投资58万,再加上8%的月利息,仅仅7个月就可以回本。什么样的项目能带来如此大的回报?这个公司利润率是多少,来自哪里?钱在他们这里就这样好挣?
王连国告诉记者,前期集资几个亿主要用于跑手续,属于杠杆资金,一旦项目拿下,这些资金和利息都是小钱,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补贴款。
显然,对于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王连国与段永给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在所得利益、利息来源以及募集到的资金的用途去向上,两人的回答都不同,令人生疑。
王连国向记者介绍,他是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专题部主任,《红旗飘飘》大型红色经典文化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现担任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全国青年党建工作课题组执行秘书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为了打消记者疑虑,王连国还在记者面前用手机向国家某主要领导汇报工作。他还告诉记者,现在他正在帮助这位领导起草文件,和这位领导关系很好,还表示这位领导非常器重他。
针对王连国的种种言论,记者再次展开相关调查。记者致电了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刘洵(音)女士,刘女士明确表示:四五年前王连国就不在此处工作了,单位和他早就没有关系了。随后国家发改委也向记者证实并没有这样的人。
最后,记者前往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记者表明来意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有个假的中国管理科学院与我们只有两字之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的曾姓副秘书长告诉记者:“我们这边没有这个人,我们的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是郑理,他在这里工作了好多年了,现在70多岁,如果有谁打着我们的旗号在外面招摇撞骗,我们会上报院里,进行认真调查。”
非法集资需警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面对国家对非法集资越来越严厉的打击,其往往变换身份以更隐秘的形式出现,给查处带来难度。再加上居民财富逐渐积累与增长,财富保值增值需求空前旺盛,而居民投资渠道总体限制较多。大量民资急于寻找投资对象,在客观形式上也为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已经发生了多起诸如民间借贷危机、投资项目老板跑路或被迫关闭P2P网贷平台、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兑付风险等事件,背后均有非法集资的影子。
此外,国家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
业内人士提醒,针对非法集资广大群众需警惕认知误区,切勿把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利率当成了法律承认的非法集资。投资者需要明白一点,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有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熟人间特定对象借钱,24%的年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没有金融牌照的投资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个人募集资金,则属于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