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了非法放贷将会处以刑罚。
《意见》第1条定义了什么是“非法放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非法放贷有以下特点:
◆非法性:一定要是违反国定规定,如果经过批准而从事放贷业务的,当然不会构成犯罪。
◆营利性: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性: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公开性:需要向不特定的人进行放贷。
◆严重性:造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后果。
在此提供一下,以上五点,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点,就不会构成非法放贷。举个例子,有个富豪拿了几个亿出来放贷,不收取任何利息,他的行为并不具有营利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放贷。
最难把握的是严重性,怎么样才算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意见》第2条做了规定。
收取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个人放贷数额200万以上、单位1000万以上;(二)个人违法所得80万以上,单位400万以上;(三)放贷对象5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四)造成借款人死亡、精神失常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放贷数额1000万以上、单位5000万以上;(二)个人违法所得400万以上,单位2000万以上;(三)放贷对象250人以上,单位750人以上;(四)造成借款人死亡、精神失常的。
这里会有一个疑问,是不是年利率超过36%才会构成犯罪呢?《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了要超过年利率36%才算情节严重,但是第2款却没有年利率36%的规定。
举个例子,某个人为了营利,对外放贷5个亿,均收取年利率24%的利息,那么,这个人是否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讲,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是市场秩序,这个人对外放贷的金额较大,明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当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笔者认为,《意见》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没有超过年利率36%,同样会构成犯罪。
《意见》第8条规定,在2019年10月21日超施行,之前发生的放贷行为,按照《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处理。
我们看一下这个《通知》。《通知》第3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简单总结一下,如果在2019年10月21日前发生的非法经营案件,如果认为属于“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没有法律规定的,要向最高法请示。
举个例子,某人在2018年对外出借了5个亿,收取年利率60%的利息,他的行为是否扰乱社会秩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这个就要由各级法院向最高法请示了。如果这个人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21日之后,那么就按最新的《意见》处理,直接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前面讲了,2019年10月21日以前的非法放贷行为,原则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之前出借的款项,如果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则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为了索要之前的非法放贷而实施杀人、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则有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
以前的借贷怎么处理?例如之前与他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60%,在《意见》出台之后,笔者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在起诉时只主张24%的利息即可。
非法放贷已经属于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想要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不现实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都需要资金,而且在银行贷款又非常艰难,民间借贷存在是很正常的,放贷的话如何规避刑事风险呢?可以从下面的几点入手:
一、改变法律关系,可以从其他的法律关系入手,实现资金的流转,即使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但也可以避免刑事风险。
二、从前面的非法性、营利性、经常性、公开性、严重性入手,只要其中一点不符合,就不会构成非法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