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信托业监管趋势2018信托业监管趋势图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2018信托业监管趋势的一些知识点,和2018信托业监管趋势图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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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信托继续严监管,信托投资应该如何操作?今年上半年房地产行业监管趋严、融资收紧,碧桂园、万科等龙头房企以何逆势制胜?信托收紧意味着什么?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2021年信托继续严监管,信托投资应该如何操作?感谢邀请,我是信托者,坚持原创!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信托者课堂从2021年最新监管导向、市场行情变动;信托项目的筛选和规避这几个方面来剖析:

2021年政策和行情变动就这一板块,早在年初监管层就释放了十分明确的信号:

2月7号,2021年度信监管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参会人员——信托公司高管、各地银保监会领导、中国信登、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协会相关人员。会议明确表示2021年信托行业继续“两压一降”——继续压缩信托通道业务规模、有序压缩违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以及加大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2021年工作会议,会议对2021年的风险处置工作作出了部署——搭建风险处置工作体系,做好高风险机构处置,落实重点机构风险处置后续工作,推进信托保障基金作为风险处置平台的基础建设;围绕行业风险化解加快创新,优化流动性支持业务,加大风险资产收购力度;审慎经营管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业务审查质量和效率,搭建资产负债管理框架。两次会议都多次提及“风险处置”,众所周知,信托业正在经历第七轮行业整顿、而行业转型正是在监管层的引导下进行。按此逻辑,想必2021年信托行业不良率应该会有所上升,或许有一定比例信托项目继续以暴雷来排雷。2021年谨慎投资也是必要的!!!

信托项目的筛选和规避目前信托市场,项目主要分为两大类:传统非标业务和标品信托。

标品信托兴起的一大助力便是监管升级,行业引流。标品信托有三大代表产品,分别是ABS(资产证券化)、固收类、TOF(基金中的信托)。底层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债权的二级市场,收益浮动,目前标品信托优势在于市场成长空间巨大、信息披露透明、底层清晰。劣势在于标品信托业务发展、成长以及成熟都有赖于于标品信托团队的强大投研体系的搭建、完善。这是个长期过程,将与市场的投资者教育一起“共同进步”。

传统非标业务主要是城投基建业务和房地产信托,前者监管相对清晰明确、城投信仰和政府隐形背书在背后支撑,鉴于我国的特殊体制,信托者团队在2021年看好该业务。

而房地产业务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监管日渐趋严。规模在缩减当中,第一大类也让位于金融类信托,而且行业分化严重,行业资源更向房企开发商前100强、50强、30强集中。而这也正好提示了投资者的选择策略。

至于规避

资金池不碰!!!

分享一个消息:某资金池大户背后大佬的保理公司都已经注销了,而在之前保理业务规模在该大佬板块中,业务比例也不低,后续其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会有同样命运?这对于资金池是利好还是利空——不言自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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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房地产行业监管趋严、融资收紧,碧桂园、万科等龙头房企以何逆势制胜?上半年的房地产市场可以用不容乐观来形容。5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的“23号文”被许多人认为是信托融资监管的开始,7月4日,银保监会开始对部分信托公司窗口指导;7月6日银保监会针对近期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展开约谈示警,要求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和增速。境内融资渠道收紧时,很多房企都转向境外债券融资。

根据慧博投资的数据,在7月初问询房地产信托融资将收紧后的一周内,约有15家房地产企业火速在离岸市场发行了总计约50亿美金的外债以备粮草。但7月12日,发改委发文要求,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与此同时,房企还需详细披露其海外发债的具体情况和资金用途。因此,境外融资渠道也将进一步收窄。

所以这时候负债低、资金运营效率以及回款对房企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头部房企因为前几年货量的积累,其实是非常有优势的,关键就是要保证回款,现金流才是王道。前些天,从房企公布的半年报来看,碧桂园、万科这样的房企还是比较稳的,碧桂园净借贷比率为58.5%,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可动用现金余额为2228.4亿元;权益物业销售现金回款约2659.4亿元,实现了2017年起的第三次连续在年中实现正净经营性现金流;另有约3133.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尚未使用,营运资本充裕。所以在财务上没有太大的压力,万科上半年有息负债从2600亿元降到2250亿元,在行业内算比较低的。

所以,这些头部房企之前经历了快速的规模扩张,公司本身硬实力是非常过硬的。在市场下行期,关键在于稳,从半年报来看,碧桂园和万科在这方面做得都是比较优秀的。

信托收紧意味着什么?信托收紧,意味着房地产暂时要凉凉了。

信托是属于银保监会监管的,信托资金以往投向房地产,监管层是没有过多限制的。但今年不同,风向变了。

首先,23号文来了。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23号文,要求加大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各种乱象行为检查处罚力度,其中对信托领域各种业务违规行为都提出了明确禁止性要求。

接着7月6日,银保监会开展了约谈警示。要求信托公司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总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现行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

因此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的业务几乎被叫停了,在严监管之下,没有敢顶风发行房地产项目的。

那么信托收紧是如何影响房地产业的呢?房地产业务是信托公司们的大头,因为在全民追捧楼市时,房地产特有安全可靠特别受信托公司的青睐。信托资金是房企除了银行贷款之外的第二大来源。今年以来,银行贷款通道收紧,信托融资通道又收紧,无疑之中给房企造成了特别大的资金压力,拿地受阻、地产项目开发变得滞后、销售回款压力大等等,使很多中小型房企活得很艰难。

这一切归根到底是为了落实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政策,当然信托收紧并非没有其它业务机会,比如国家不限制旧城改造的投资业务,比如政信类信托项目的房地产业务也是有市场的。

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一、何为资金池

监管部门并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银行业,作为与生俱来的业务属性,资金池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银行内部能够沉淀相当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资产端投资范围内能够配置。可以说,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指标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资金池前史

2005年,上国投(即“上海信托”)推出现金丰利产品,与货币基金结构类同,按净值管理、随时可以赎回。不同在于,现金丰利可以买入一定比例的非标资产,这使其收益率超出一般货币基金。

“现金丰利这款资金池产品,至今仍是业内管理难度最高的产品。”李明说,资产端久期拉长,资金端却要随时应对赎回,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据传上国投在2013年“钱荒”期间曾遭大量赎回,艰难过关。

2009年后,平安信托推出“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开创了另一模式:募资端分活期、预约两类,前者可以自由赎回,后者有1个月至1年不等的固定期限。资金久期拉长可降低赎回压力,资产端的配置亦更为自由。此后中融、华宝、华润等信托公司纷纷跟进,此模式遂成资金池的主流。

还有两类业务可纳入“广义资金池”,一是分期产品接续投向一个长期项目,如5年房地产融资项目拆成5个1年期项目;另一类是银行主导的通道型资金池,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管理权限。

“严格意义的资金池就是上国投和平安的模式,目前存量在3000亿元以内。相比全行业超过10万亿的受托资产,量还很小。

二、资金池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监管法规和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实践,结合违规资金池业务的特征,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资金池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期限错配

在证监会26号文的通知中认为,资金池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理论上,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二)混同运作

对于混同运作而言,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三)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信息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投资具体项目信息、交易模式、关联交易情况、收益情况、估值和定价的依据及方法、账户核算、单独管理的情况等等。

(五)例外情形

1、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三、资金池信托的监管

(一)银行业中的监管

201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一规定主要系针对当时较为流行的“多对多”银行理财资金池。在这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明确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等业务。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文”),进一步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隔离,同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但是107号文、8号文、99号文与35号文均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定义。

银行业监管层面对资金池比较明确的定义来自于《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但这一细则仅于公开渠道查询获得,无官方公布文件),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排除非标资产与标准资产等差异,资金池的主要特征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另外,信托监管仅禁止非标资金池,但允许标准化资金池。

(二)资产管理行业中的监管

基金业协会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2016年5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并公布了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该《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信信诚涉嫌资金池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2、未能进行合理估值,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

4、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1期和2期的名义在稳健收益3号同时存在。

综上,结合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资金池业务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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