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券商“减负”了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的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结合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昨日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最引人关注的是减轻了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了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不仅如此,《规定》也再度强化了券商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
1、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
此次《规定》最大的亮点是为上市券商做了“减负”。事实上,券商月度经营数据被取消早有迹象。早在前几日,关于券商8月月报数据迟迟未出一事就已引发业内关注,当时有券商表示,近期接到通知,暂缓披露8月经营数据,具体原因尚不清楚。如今看来,则是出于修订《规定》的原因。由此,券商按月披露经营数据的规定在运行十年后被取消。
2、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此次修订直接指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近三年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取消了券商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完善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属性。
3、做好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此次修订再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根据此前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并做到五条规定。此次修订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条。新增的一条主要内容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显著提高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而近几年来,监管也加大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券商由于行业属性,在执业中能接触到较多的上市公司,强化内幕信息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4、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
此次《修订》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具体来看,新增的内容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根据最新《规定》,以后上市券商被采取了上述重大监管措施时,都应当及时披露,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
5、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成为券商主要股东或实控人应当限期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前《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此次修订对该要求进行了适当放松,取消了5%股权的“门槛”,将表述改为“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