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有意行贿地方官员华菱精工股东连续七轮减持
3月2日晚间,华菱精工公布股东葛建松减持计划,这是上市以来,该公司股东及高管的第七轮减持,除第一大股东以外,公司上市初前4名个人股东全部宣布减持,累计减持占总股本的6.85%,占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36.53%。
除此之外,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第一大股东黄业华及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为企业发展过程中寻求便利,具有向地方官员行贿的故意和行为。
股东、高管连续七轮减持
公告披露称,葛建松持有公司8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葛建松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预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03.75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3%。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开资料显示,华菱精工2018年上市。自2019年1月25日限售股解禁流通以来,华菱精工的股东和高管已累计经过七轮减持计划。
资料显示,减持完成前,薛飞、田三红、葛建松、蒋小明分别是第二、三、四、六大股东,即除第一大股东黄业华外,前十大股东中有前4名个人股东全部宣布减持。
其中,田三红在解禁次日提出减持计划。根据公告披露称,华菱精工于2019年8月25日分别收到股东田三红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19年8月25日,田三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88.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根据减持区间价格,田三红套现约2700万元。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田三红持有公司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0%。
2020年3月3日,华菱精工再度发布公告称,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3月2日,田三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3.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共计减持股份399.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经权益变动,田三红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而在不久前,财务总监张永林刚完成减持计划。据公告,华菱精工财务总监张永林在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15%。其中20万股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财务总监张永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19年11月25日,张永林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5%。
早之前,华菱精工第二大股东薛飞也提出减持计划。公告显示,在减持计划实施前蒋飞持有公司股份1280.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60%。其中1280万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其余3000股为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截至2019年8月30日,减持时间区间届满,薛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合计减持31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公告显示,本次减持价格区间为11.29-14.946元/股,本次减持套现约4199.84万元。
除此之外,第六大股东蒋小明曾在6月14日提出减持计划,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预计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2%,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最终蒋小明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该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股东中,薛飞、葛建松、蒋小明均为华菱精工董事,其中葛建松于2018年3月辞去职务,其余二人则在2020年1月9日任期届满。
业务求帮助上市前行贿
与上市后原始股东“纷纷出逃”相映衬的是,上市前第一大股东黄业华及上市公司曾因业务便利向地方官员行贿。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伏俊强在担任郎溪县下湖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新发镇党委书记,梅渚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郎溪县委督查组副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96.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伏俊强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7.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伏俊强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上述受贿罪中就包括收受华菱精工15万股原始股。判决书显示,该利益在伏俊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即商定,其具有利用职务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黄业华及华菱精工亦有行贿的故意和行为,故该15万元原始股上市后的收益138.15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伏某某的受贿犯罪数额。
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开始,黄业华在郎溪县梅渚镇投资建设安徽省郎溪县华菱电梯厂、宣城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在黄业华建厂及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伏某某在租赁土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购买土地、免交排污费等方面先后为黄业华及其公司提供过帮助。
2005年伏某某以“投资”的名义借款15万元给黄业华,要求保本并支付利息。2014年,华菱公司扩股改制准备上市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业华,为感谢伏某某在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与伏某某商定,将伏某某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公司15万股原始股,并约定由黄业华代持。
2017年,华菱公司正式上市前,黄业华再次与伏某某确认,伏某某表示同意将15万元借款转为华菱公司的15万股原始股。2018年1月24日,华菱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3356,股票发行价格为10.21元/股,伏某某在华菱公司由黄业华代持的15万股原始股市值153.15万元,扣除15万元股本,伏某某从中获取收益138.15万元。
为规避组织调查,伏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从黄业华处要回了15万元股本和2017年度利息5万元,合计20万元。被告人伏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伏俊强将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公司15万元原始股并收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审理认为,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虽有实际出资,但该出资当初只是保本付息的借款。在2014年华凌精工准备上市时,被告人伏某某即与黄业华商定将借款转为原始股,此时,被告人伏某某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虽然华凌精工直至2018年才上市,该15万元原始股即大幅度增值,但该增值属于2014年商定时的可期待的结果,且该增值达138.15万元,价值巨大。被告人伏某某此时虽然已经退休,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在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即商定,其具有利用职务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黄业华及华菱精工亦有行贿的故意和行为,故该15万元原始股上市后的收益138.15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伏某某的受贿犯罪数额。至于被告人伏某某为规避组织调查,从华凌精工将15万元及“利息”5万元要回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和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