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业务规则明确
上市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业务规则明确 更新时间:2010-10-29 7:34:07 可进入集中竞价系统交易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晚发布《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上市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业务规则。
此前,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已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而使上市商业银行得以在时隔13年之后重返交易所债市。
根据中证登、上交所和深交所昨日的通知,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在结算以及债券登记、托管方式等方面,商业银行可向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国债、企业债,可办理双向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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