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三部门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更新时间:2010-8-6 0:00:56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