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副总经理徐明:从三方面完善证券法
上交所副总经理徐明:从三方面完善证券法 更新时间:2010-12-6 7:56:57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4日在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积极修订证券法是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他建议,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建立转板机制,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他建议,完善证券法需要从三大方面入手。首先,要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包括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区别不同的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规定在证券法当中;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私募发行证券转售限制;完善证券上市条件的规定,区分发行环境与上市环境,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相关的量化指标可由上市规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和调整,并报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建立转板市场,为不同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预留空间,规定场内、场外市场之间,不同的场内市场之间,以及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的转板条件与程序,实行各层次之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细化退市条件,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将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都作出参考。
其次,修订和完善债券管理制度。一是适当简化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可适当放宽证券财务指标,对发行规模实行上限,对私募发行债券、发行有担保债券采取形式审查,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二是完善债券上市交易制度,确定债券做市商、合格投资者等交易平台;三是实行债券市场监管的统一,将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法律制度投入证券法规中,将债券市场的监管集中统一,避免多种监管手段的资源浪费。
第三,修订和完善市场创新的环境。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种类和范围,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公募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非公司制企业发行的债券等,本质上是属于证券,应当列入证券范畴;调整证券的立法,将证券发行品种交易的管理办法改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或由交易所制定规则;为市场创新留下必要的补充规则空间,对一些暂不具备条件的法律中规定的市场创新事项,也可先考虑由业务规则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吸收到法律当中去;建立适当的投资者管理制度;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作出严格规定或者立法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