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指引
12月18日,上交所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表示,《指引》的制定是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挂牌转让方面,《指引》强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定向可转债转让。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本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转让的,不受前述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
转股方面,《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定向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和转股来源;投资者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的,按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办理转股登记;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期间,定向可转债暂停转股。
信息披露方面,《指引》指出,定向可转债挂牌转让期间,尚未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当在有关定向可转债解除限售前3个交易日披露公告。
此外,《指引》规定,定向可转债暂不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暂不纳入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