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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如果违约,法律关系上应该由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信托不能兑付,信托公司有责任吗?控股股东利用信托“拐走”上市公司4.8亿,通道有责任吗?信托如果违约,法律关系上应该由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要具体看产品属性,如果是工商企业为贷款主体的项目,优先受益权人和一般受益权人同时认购信托资产优先级和次级,如果信托资产出现违约,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都是债权人,贷款企业是债务人。其他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信托不能兑付,信托公司有责任吗?信托不能兑付,信托公司肯定有责任,但是责任有大有小,为什么?
首先要看信托产品的类型,如果是单一通道产品,责任可以忽略不计,为什么?因为信托公司就收你个规模的千三,凭什么要信托公司担责任?大部分通道业务,资金方都是专业投资机构,获取了大部分投资利润,理应承担对应的风险跟责任。信托公司只是一个通道,也可以是一个资管,获取的费油比较低廉,那么所对应的责任就理应比较小。
其次,集合主动管理型信托,责任就比较大。因为信托公司负责募集资金,信托公司承担了资金方的角色,中间收取了信托报酬费,那么对应的责任的就比较大,可以说,如果该类型的产品不能兑付,信托公司应该负责到底。
首先,产品层面,都有风控措施,处置资产,责成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等等,这就个案个例去谈。通常在产品层面就能完成覆盖本息的责任,因为现在基本上每一家信托公司的风控体系都是比较完整的,特别是房地产,抵押担保都是必不可少,尽职调查都很完善,抵押物都能覆盖本息,针对抵押物特质,处置资产的时间长短不一。这时候,信托公司如果有信心,一般都会把资金兑付了,把信托收益权转让了,慢慢处置资产直至清偿为止。也有些信托公司实行展期,各家做法不一。
其次,信托公司层面,如果都不能兑付产品,那么就进行到信保基金流动性支持。每个信托产品都按规模的1%缴纳信保基金,这个费用待产品清算后,返还给交易对手。如果信托公司层面无法兑付产品,或者公司运营出现流动性风险,自有资金无法支持正常运营,那么根据在信保基金里面额度内,可以申请流动性支持,已经有若干家信托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通常来说,大股东支持会优先于信保基金,不排除大股东本身也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或许其他原因不愿意支持信托公司,那么信托公司就不得不申请信保基金。
综上,信托产品首先得看产品层面风控,尽可能要一些有抵押担保的,其次看大股东,尽可能选择大央企背景的,副部级优先的,(应该不超过5家)净资产越大支持力度越大。民营背景不是不好,如果太弱,支持肯定就少,太强的话,上层建筑分分钟教这些大民营学做人学党性,比如安邦系,明天系等等。
毕竟这个时代,政治正确比什么都重要。
控股股东利用信托“拐走”上市公司4.8亿,通道有责任吗?信托公司的资金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有资金,一类是信托资金,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持股的公司如果上市是允许的,与一般法人股东没有区别,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许上市的。
信托资金属于信托公司“吸储”资金,但照比银行,这笔资金的针对性更强,即吸收资金的时候,参与信托的投资者就已经知道资金用于何处,属于专项资金。那么信托资金持股,其实就是把各种股东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东。这种行为,在证监会眼中,属于故意规避《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限制的行为,股东超过200人,根据《证券法》就视为公开发行,公司开发行要取得证监会同意。
现实中,我们国家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进行过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造情况,股东人数超过200名的情况也算是遍布华夏了,曾经一度,很多公司通过信托手段规避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在证监会很容易地发现之后,遂出台其内部规定,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与工会持股、委托代持视同一致,不允许上市!
除此之外,信托资金如果以自有资金持股,股东就是信托公司自身,那么就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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