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开展创建试点引导形成信披表率示范群体
近日,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此举贯彻了证监会有关“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监管首要目标,做好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在一批长期信披表现优良的公司中实施差异化安排,为持续深化分类监管积累经验、提供样本。用3年左右时间引导形成一批能发挥信披表率作用的示范公司群体,培育上市公司专注主业、讲究规范、提高质量的良好市场生态。
《办法》分为5章33条。结合上市公司诉求和近年来持续监管实践,上交所规定了参与试点公司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分类监管安排、约束机制等四方面内容。
第一,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五个维度,一是信息披露质量记录优良。要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评价最近3年均为A,或者最近5年为4A1B。二是持续经营能力稳定。要求公司近3年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或近3年主营收入均达到5亿元以上。三是治理运行规范。要求公司内控健全、治理有效,具有较强的合规和风控能力,不存在重大内控和治理缺陷。四是长期注重投资者回报。原则上要求公司最近3年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均达到30%以上。部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导致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充分说明理由并披露。五是不存在相应的消极条件。要求公司不能存在经营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等情形。
第二,《办法》通过三方面制度安排,保障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包括试点程序规范、保障异议权利和结果对外公示。如,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结果确定后将及时通报有关公司,公司可在收到结果通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异议,上交所收到异议后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名单将通过上交所网站向市场公示,公示期为10个交易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在分类监管上,加大对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的监管服务力度,提高监管服务的针对性,赋予其更大范围的信息披露自主权、鼓励有价值的自愿信息披露、就公司资本市场发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以及在公告上标示“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等。
第四,考虑到对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和市场影响,《办法》强化事前、事中安排,设置了相关创建约束机制。如,要求申报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划,并与申报表同时提交。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规范运作、经营业绩、投资者回报等实际情况,每年度确定一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名单。此外,设置了动态调整机制、主动调出机制以及观察名单机制。
据悉,试点《办法》发布后,上交所将对外征求意见两周,对《办法》做相应修改后再对外正式发布,正式启动创建信披示范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