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明确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
三、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要求的具体尺度
各市场到场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法则》第2.1.1条规定了科创板首次公开辟行股票的上市条件,其中涉及股本总额计算。思量到红筹企业的公司情势、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市场存在较大年夜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领域,故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适用《上市法则》第12.3.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调整为“持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平易近币”。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有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明确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要求及连续羁系规定,结合发行上市审核中发明的问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跳动财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适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法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上市法则》第2.1.3条有关“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按时,应当合适下列尺度之一:
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优先股的入股和权利约定环境、转股安排及股东权利变化环境,转股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政报表等的影响,股份锁定安排和答理等,并举行充实风险提示。
发行人获准发行上市后,应当与投资人按照约定和答理及时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平凡股。发行人应当在向本所提交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申请中,说明转股成果及其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政报表等的实际影响。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应当对优先股转股完成环境及其影响举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适用《上市法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适用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时,调整为“公开辟行的存托凭证对应根本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辟行存托凭证对应根本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平易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度立异驱动成长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适用《上市法则》第12.3.1条第一款第一项时,调整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持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200万份”;适用第12.3.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调整为“持续20个交易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根本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人平易近币”;适用第12.3.1条第一款第三项时,调整为“持续20个交易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不适用第12.3.1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股东数量退市景象。
一、估值调整协议中优先权利的处置
上证发〔2020〕44号
四、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景象的调整适用
二、红筹企业上市条件的调整适用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优先股投资人入股的布景及相关权利约定举行核查,并就转股安排和转股前后股东权利的变化,转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相关答理及股份锁按期是否合适要求等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红筹企业向PE、VC等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股份或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应当约定并答理在申报和发行历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并于上市前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平凡股。投资人按照其取得优先股的时点适用相应的锁按期要求。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适用《上市法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外汇资讯,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适用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时,调整为“公开辟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辟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上市法则》第12.3.1条规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景象,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持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思量到部门红筹企业股票面值并非以人平易近币标明且可能面值较低,别的存托凭证的交易价钱、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存在较大年夜差异,故对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景象予以调整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平易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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