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住宅物业条例删除欠费将影响过户条款

上海新住宅物业条例删除欠费将影响过户条款

上海新住宅物业条例删除欠费将影响过户条款 更新时间:2010-12-25 7:53:28   历史遗留下来的商品房和售后公房混合小区差异化收费标准,一直受到质疑并不断引起纠纷。昨天,备受关注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终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售后公房,只要是由同一物业管理、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即执行同一标准物业费的原则。  拖欠物业费不影响过户  物业服务费收取难,成为本市物业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此前,《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规定,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房屋转移和抵押登记环节将受到一定限制。经审议,此条款被删除。  此次,经表决通过的新规中,包括业主权利义务与业委会职责、业委会换届改选时的资料移交等内容都做了修改或增加。今后,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而业主有逾期不交物业费行为的,业委会也须承担督促其交纳的责任。  另外,新规最终也采纳了审议时常委会委员关于“欠交物业服务费救助机制”的相关建议,即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物业服务费欠交纠纷。  同一物业收费标准一致  至于物业费的收取,新规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而根据现行的标准,在混合小区内的业主享受到同样的物业服务,收取的物业费标准却有明显差异,商品房收得贵,而售后公房甚至最低只要6元/月。这不但与质价相符及权利公平的原则不相符合,而且也容易引发不同性质房屋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此,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的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收费发展的必然方向,但也有代表指出,要充分考虑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历史,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并建议通过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制定具体操作规范,予以解决。  市人大法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在新规中虽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但强调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相关文章:AVS自主标准应用再下一城相关上市公司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医药行业:医药黄金十年启动细分市场机会各现医药行业:医药黄金十年启动细分市场机会各现运营商自主选择4G标准中国冰箱业赶考欧盟十大通信产业关键词公布明年投资路线浮出水面物联网标准短期难出台欧洲今年投行服务费收入降至6年最低水平鄂武商A:物业扩张奠定长期优势医药行业:11年策略从标准升级到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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