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2014信托法律法规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信托法律法规汇总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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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潮中如何挑选信托产品?光大信托都有哪些业务什么是信托?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违约潮中如何挑选信托产品?信托长期以来有“刚兑”信仰,客户基本上可以说是闭着眼睛买,之前的信托客户在信托理财上面可谓说是赚的四平八稳,无风险、高收益。但随着中央对金融领域的“去杠杆”和资管新规中明确要求“打破刚兑”,信托违约和暴雷的相关报道就屡见报端,那么信托资产是不是已经变得不安全了呢,还能够购买吗?
本文想通过两个方面来说明信托目前的风险状况,以及如何挑选信托产品:
首先,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19年6月信托行业风险资产的占比为1.3%,低于同期中国银行业1.89%的不良率,早知道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从2012年开始大幅增加,曾经有家国有大行的不良率一度突破8%,2014-2018年几乎所有全国型银行都致力做资产核销处置不良资产,从这几年四大AMC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暴增就可看出端倪,银行业经过5年的不良资产处置后不良率仍然接近2%,从而对比信托的1.3%……大家相信银行理财,归根到底是相信银行的经营水平,这么对比信托的经营成绩比银行还要优秀一些。因此如果大家对银行有信心,那么对于信托也应一视同仁。
第二,那么是不是现在投资信托理财还可以想之前那样闭着眼睛买呢,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信托主要的投资方向是三个领域:政府基础建设、房地产和工商企业。从这三类资产的风险案例分析,工商企业最多,地产和政信基本持平。目前绝大部分信托违约还是延期风险,其中最有可能出现事实风险的领域是工商企业,如果出问题的项目的是用股权做抵押而非土地、房产,那么在资产处置的时候就会遇到无足够资产可处置变现的情况,容易形成事实风险。地产的情况也类似,如果增信措施没有足额土地房产,只用股权,或者是明股实债的方式,在极端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事实风险。当前政信类出现违约的主要是在财政实力不强的地区,目前政府方面都在积极的协调解决,笔者认为政信类资产的延期是能得到妥善解决的。
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优先选择国有控股的信托公司,国有信托大部分风格较为稳健,风控能力较强。在选择项目时,对于工商企业和地产项目,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带来的现金流是否能覆盖信托本息,在增信方面,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情况能否覆盖风险,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在政信产品方面,要选择财政实力强,经济发达的区域,还有一点可供参考,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和政信的融资方的关系,比如省属信托公司做本省的政府项目,安全性更高,相关挑选产品的细节可以参考笔者其他的头条文章。另外如果大家对挑选资产不内行,可以把这个工作交给您信得过的理财经理去完成。
综上,信托的风险总体不高,作为中国金融四大支柱的信托仍然值得大家信任,信托理财的低风险、相对较高收益还是合格投资者最有效的资产配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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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信托都有哪些业务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2014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集团)在重组原甘肃信托的基础上成立的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34.18亿元,由中国光大集团直接控股,是中国光大集团金融板块中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四大核心子公司之一。中国光大集团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创办于1983年5月,是横跨金融与实业、海内与海外,涵盖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租赁、投资和环保、文旅、医药等产业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
什么是信托?什么是信托?我来回答一下吧!其实,“信托”来源于遥远的古埃及,那时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会将财产交给可靠的人代为管理,将来再留给自己的后人,算是一种临终托孤的行为。
后来慢慢发展到现在,就成了“信托”,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权,交给受托人,让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再通俗点讲,我们只要理清这三个名词就可以了,分别是:
委托人,即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承担管理财产的责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财产的收益方。
这里委托的财产可以是股票、债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信誉、专利商标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并且按照委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等。
在我国,信托业务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开发,并受到银监会的监督,目前获得银监会所颁“牌照”的信托公司仅有68家。
这些信托公司通过开发信托产品,筹集资金,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于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并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另外,也有类似于国际上“家族信托”的产品,富豪们会通过成立家族信托,帮助子孙管理遗产。
信托理财有什么优势?信托是一种比较受有钱人欢迎的理财方式,那么它与其他理财相比,有什么优势?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即使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也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财产权益。
于此同时,信托产品的投资起点也较高,单项投资最低为100万,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来说,也只有富人们了。
另外,信托理财还有其他特点:比如,它以信任为基础;有特定目的,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各项投资;还有它以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受托人不承担风险,所有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亏损也归受益人承担。
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可能你会问,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而要委托给别人再将收益给受益人呢?这多麻烦?!
其实是因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有遗产税的,而且税率高达50%-70%,利用信托的方式可以规避高昂的遗产税,保留住大部分的遗产,因此西方很多富人会用这种方式保留遗产。
然而在我国是不征遗产税的,为什么国内也有人青睐信托?
因为除了避税,信托还有许多用处,比如为了避免不善于理财的子孙败光家产,很多有钱人会选择在子孙没有能力管理庞大的家族财产时委托信托机构。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如前面所说,当老爹经营不当背上负债时,办理信托后,“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债,但子孙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依然不受影响”,而且委托给有投资理财能力的人或专业机构,还能让你的财富继续增值。
可以说非常棒了!
我是喵叔,很高兴认识你!
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近年不少人士成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放置其中,目的林林总总,包括为保全家族企业并作长久的传承安排,避免后人争产,避免财产被债权人夺取,私隐及人身安全理由,甚至是为了避免离婚后分产给配偶。可是,信托安排是否无论如何都牢不可破?成立人(Settlor)可以对信托中的资产保持多少控制?享有多少权益?
信托的性质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当中受托人(Trustee)须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权益而持有及处理被托付的资产。因此,信托并不是成立人拥有的公司,信托中的资产也不属于成立人(除非成立人是唯一受益人)。
成立信托时,成立人把自己的资产转让到受托人名下,并于信托契约中指明信托的目的、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成立人保留话语权的事宜(如投资的权力)等。另外,成立人也会在签订信托契约后向受托人发出意愿书(Letterofwishes),提出其对信托的管理的意愿。受托人可参考这些意愿,但理论上其决定不受意愿书约束。
信托在成立人身故后仍然有效,所以,有些人士成立家庭信托,嘱咐受托人运用当中的资产及其收益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子侄、孙儿(甚至是当时尚未出生的后人)等受益人将来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这也可防止后人争产,也可避免资产过早分配给后人导致挥霍,因为资产已经在成立人生前转给了受托人。
什么时候信托会被挑战?
中国国内人士的信托多是依照境外法律成立的,当中包括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根西岛(Guernsey)、泽西(Jersey),甚至是某些欧洲国家,例如塞浦路斯(Cyprus)。这些国家有信托法律说明信托的性质和各持份者的权利及义务,可是,有资产的安排往往就有争端,更何况,争端有时候不在该等国家,而是成立人或其家人所住之地、其经营企业的地方、信托管理的实际所在地等。因此,信托安排是否稳妥是个复杂的问题。
以下的讨论泛指中国境外成立的信托。
信托被挑战的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被追回
据某些国家的规定,夫妻的资产是属于家庭的,即使资产在丈夫名下,他也不可以随意把资产转让予受托人且排除妻子为受益人。
另外,如果一个企业家把自己的财产转到信托去,不久后他的企业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债权人向他追讨直接债务或要求他承担担保人责任时,债权人也有可能把信托下的财产追回。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成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时,信托安排保护不了该等财产。
2.成立人的权力过大
某些国家允许成立人保留重要的权力,例如:变更信托契约,更换受托人,增加或减少受益人,就信托资产的处置指示受托人,作出投资决定,选择投资顾问等。成立人越是运用该等权力就越是削弱信托的稳健性,因为如果信托的主要事务实际都由成立人做主,信托就可能被法院视为虚拟安排,信托资产则被视为仍然属于成立人。
有些成立人知道他们不能以成立人的身份控制信托资产或受托人,因此安排自己或家人担任信托的“保护人”(Protector),目的是保护信托资产,并就资产的处置和投资向受托人提供意见。但如果保护人运用权力的力度过大,情况就如成立人权力过大一样,可能达不到成立信托的原意,导致信托被挑战。
香港终审法院过去曾处理一宗案件(PoonLokToOttoformerlyknownasPunLokToOttov.KanLaiKwanalsoknownasKanLaiKwanKayandAnor(2014)17HKCFAR414),有关在离婚过程中法庭如何看待其中一方所成立的信托的问题。案件涉及一个于泽西成立的信托,成立人及保护人均为潘乐陶先生,他也是受益人之一。他对信托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更换受托人,而受托人往往遵从他透过意愿书提出的意愿(包括在增加受益人、分派信托收取之股息的安排等)。另外,受托人移除受益人或更改信托契约条款前,必先取得潘先生(作为保护人)的同意。法院认为潘先生一直主导信托的管理和资产分配,信托资产实为他拥有,当他离婚时,全部信托资产均会被视为他可用的财务资源,因此,前妻可分割信托资产的一半。
另一例子是新西兰的案件(JSCMezhpromBankvPugachev[2017]EWHC2426(Ch))。该案涉及五个新西兰信托,成立人Pugachev先生同时为保护人,他广泛的权力包括否决受托人行使其权利(如投资、分派或移除受益人),增加或移除受益人,开除受托人等。当他的债权人挑战信托时,法院认为该等信托为虚拟安排,信托的作用是让Pugachev先生维持对资产的拥有权,可见信托有时候起不了防火墙的作用。
另外,在十多年前英国的一宗离婚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间将其部分资产转移到一个信托里。在法院考虑前妻可分割丈夫的资产是否应包括信托资产时,法院认为关键问题是:如果丈夫要求受托人预付信托资产给他,受托人是否很有可能会遵从,也就是说,成立人能否轻易取得信托资产。
3.成立人实际控制信托中的资产
如果信托资产只是私人公司的股份,而成立人实际上是该私人公司的董事或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掌管公司的业务,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甚少干预,只维持被动股东的角色,法院可能认定信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成立人,而非受托人。潘乐陶先生成立的信托中唯一资产是一家百慕大公司的股份,受托人只是公司的被动股东,而潘先生则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可控制公司的发展、投资、派息等重要事务。这也是香港法院视信托资产为潘先生的资产的原因之一。
信托安排还有什么税务风险?
无论信托在法律上是否被挑战,个别国家的税务机关也不一定完全按照信托下的资产分配安排征税。
例如: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概念。根据该概念,如果中国税务居民成立人对信托持有的公司有控制而该公司是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将有关公司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个人的部分,计入该居民个人的当期收入,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信托成立人单方面将共有财产投入信托,而此前没有做有效的分割,除了可能会引起以后的法律纠纷外,也可能产生复杂的税务问题。例如在其配偶是中国大陆以外其他一些有赠予税或遗产税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根据所设立的信托类型,信托安排可能会产生当地赠予税/遗产税或/和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在成立信托之前应作充分的筹划和考量。
适当操作信托及其他安排
虽然某些信托会被挑战,但从过往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如何适当操作信托安排,包括:
?成立信托不能违背法律保护某些人士或关系的目的(例如夫妻的共同财产),也不能不诚实地逃避债务;
?成立人和保护人行使权力时需考虑此举会否过分摊薄受托人的权力,也应避免过分控制信托的安排和资产;
?不一定需要把所有资产转到信托中,即避免把所有资产放在“防火墙”内;
?在成立信托时可根据成立人的具体目的,考虑不同的信托架构(如全权信托﹑备用信托等)。
而且,信托往往是家族企业传承的其中一环而已,在成立家庭信托时,成立人也可考虑同时建立“家族治理原则和措施”和进行其他安排,以避免重要事宜只由成立人决定而导致信托过份偏离其原意:
?执行合规而高效的家族资产持有和营运架构;
?定时跟踪管理家族成员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
?订立家族宪章,说明对发展家族业务的任务、政策和方针;
?成立家族委员会以助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并在投资、业务经营、股息政策、家族成员参与管理、向家族资产借贷的条件、个别成员退股和增股的方法、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集体决定;
?立遗嘱以分配信托以外的资产;
?结合保险产品的运用。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2014信托法律法规和信托法律法规汇总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