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管从严央行强调将强化市场纪律

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管从严央行强调将强化市场纪律

2020年四季度的信用债市场风声鹤唳,对市场信仰的冲击不可谓不重。诸多AAA评级的债券先后陷入违约风波,亦令“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等质疑再次抛向评级行业。

事实上,信用评级本应在债券市场中发挥重要的基础设施作用。2020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一周年的时间,随着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的建立健全,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管从严的趋势更加明确。

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在近日召开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中着重强调,信用评级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

不过,一位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但现状是,评级机构向发行人收费并给该客户评级,这不可避免产生了利益冲突。另外,在结构化金融产品里,信用评级机构或还参与产品设计,其独立性就出现重大隐患。”

评级从严是大势所趋

实际上信用评级的初衷是通过揭示信用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人和发行人的资金匹配效率,从而促进信用流转和交易。在前述央行工作人员看来,随着信用评级逐渐被嵌入大量的法律制度中,评级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定价标准和依据,人为设定的投资级、投机级的区分使得评级机构具有了认证功能,同时也获得了准监管地位。

根据央行的数据,伴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达到世界第二,2020年6月末余额约为108万亿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动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措施中,多次提出要促进信用评级的对内对外开放,提升为金融市场服务的水平。2020年5月27日,金融委在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提出,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宽国际业务。6月22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征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指出,要继续推动信用评级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在完善备案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机构质量考评体系。

潘功胜认为,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一位地方评级机构分析师对记者坦言:“从过往的经验来看,轻微的处罚对于评级机构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威慑力。事实上,在过去几轮债务扩张最终陷入违约的主体们的背后,评级公司也是无法独善其身的。事前放宽标准,评级机构恶性竞争,事后大幅降级,推波助澜。”

但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认为,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总体来看,当前信用评级机构正从两个方向切入发展,一是积极引入国际评级机构,二是加强备案管理。各类信用评级机构的入场,与当前对内对外开放并重的政策取向相契合,也预示着信用评级机构的“阵营”将进一步扩大。更多参与者进场,将激发行业竞争活力,加速优胜劣汰,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承压,提高信用评级质量是必然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评级从严也是大势所趋,虚高的评级可能会被逐渐打回原形,以往“上调容易下调难”的情况在长期看将有所改善。

提升评级质量

2020年末的债市违约风波尚未平息,即将到来的2021年又将迎来新一波偿债高峰的到来。

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覃汉认为,大国企违约可能并非偶然,更像是序曲。伴随信用风险的进一步演进,信用债市场也将经历估值重构。“国企信仰”被冲击,市场对资质下沉更加谨慎,弱资质国企信用风险溢价及流动性溢价可能走阔。2017~2018年实体去杠杆叠加金融去杠杆,民企、弱国企、校企、“伪国企”等纷纷暴露风险,目前风险已开始传导至大型弱国企板块,对市场信仰冲击比前几轮违约潮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覃汉认为,2021年一季度是下一个潜在的风险时点。房企未来一年境内信用债到期量超过5000亿元,2021年一季度到四季度到期量分别为1688亿元、1086亿元、1251亿元、893亿元,偿债高峰在2021年一季度;煤企未来一年境内信用债到期量超过2800亿元,2021年一季度到四季度到期量分别为790亿元、667亿元、564亿元、575亿元,偿债高峰在2021年3~4月;钢企未来一年境内信用债到期量超过1700亿元,2021年一季度到四季度到期量分别为546亿元、338亿元、311亿元、250亿元,偿债高峰在2021年1~4月及2022年3月。

“评级就是一门生意。”前述地方评级机构分析师对记者坦言,由于对于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评级机构不需要承担任何实际性的责任,其违规成本小,使得评级机构“以级定价”“以价定级”等违规现象频现,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公信力。

由于评级机构在经营中存在多重目标导致的利益冲突,为了维护市场的占有率,评级机构可能以高评级迎合发行人利益,甚至以低评级威胁获取发行人的评级业务,无论哪种形式的错误评级,都对市场主体造成伤害,阻碍资金流向有效的配置。前述央行工作人员认为,针对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降低法律制度中对评级过度僵化的依赖;另一方面要增加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和可执行力,加大评级机构产生更大信息价值的激励,并减少评级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据记者了解,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在前述央行工作人员看来,明确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应借鉴国际监管改革经验,确定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明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评级业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应针对过错认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方面,建立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则,同时研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信用评级业务纠纷中的应用,加大违法成本。同时,进一步补充与违约相关的检验指标,逐步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公布评级表现,提高评级的透明度,不断进行数据积累和技术提升,同时建立并完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评价制度,最终建立和完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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