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份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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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如果是普通股东,是没什么限制的。对减持有限制的股东都是兼有其他身份的。在《证券法》里有规定:一、如果是发起人股东的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减持。二、如果是在IPO前取得的股票,发起人和董监高持有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减持。三、董监高在任职期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后半年内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另外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10内不得减持。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减持。四是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买入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6、(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需要提供备查文件吗
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需要提供备查文件。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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