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零容忍”打击违法犯罪证监会持续优化市场生态
12月28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加快健全证券执法体制机制,提升证券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持续优化市场生态。
回顾2020年,监管层持续传递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市场人士认为,在即将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背景下,监管层通过“建制度”明确资本市场各参与方的预期,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升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委年内四提“零容忍”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公开的7次会议中,有5次对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表态,其中4次提及“零容忍”。
4月15日,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5月4日,金融委第二十八次会议提出,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7月11日,金融委第三十六次会议提出,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10月31日,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11月21日,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提出,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会议提出,要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审议通过关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
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证监会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2月29日,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合计开出31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超40亿元。此外,仅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59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监管层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升违法成本、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而促进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都有重大意义。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永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相关法律修改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对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也有助于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监管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市场各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多重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秩序,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二是有助于“建制度、不干预”理念的顺利贯彻;三是惩戒震慑、防微杜渐,有助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证监会打击违规行为持续深入
明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建议亦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近日,证监会亦频频透露下一步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措。
12月26日,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近日,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形成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完善证券法和刑法的配套措施,如修改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等;待条件成熟时,投服中心将依法及时稳妥地启动证券集体诉讼。
此外,焦津洪表示,证监会将研究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
对于落实“零容忍”要求,明年资本市场还需要从哪些方面继续发力?郭雳认为,首先,刑法修正案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需要做好刑法落地实施工作。其次,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应当覆盖包括交易所、新三板、场外市场等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协同。第三,抓牢“关键少数”,落实“看门人”责任。第四,创新思路,加强监管科技运用,同时完善激励机制,实现全民全社会监督。例如,用好证券集体诉讼机制、证券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等。
张永良表示,首先,在证券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已经修改完善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结合立法精神和实践情况制定完善的具体规则及细化措施,保障注册制改革全面有序推进;其次,需要厘清中介机构与上市主体之间、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此外,应当进一步关注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积极开展推广实践,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