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祁门县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1月10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三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先后提供6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赌博网站进行“跑分”,涉案银行卡进账异常流水资金共计216.1万元,涉及被骗资金50余万元,共获利2000元;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先后提供6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将尾号6068工商银行卡挂失,取出其中4万元交予他人,涉案银行卡进账异常流水资金共计260.5万元,涉及被骗资金50余万元,共获利3000元;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先后提供3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介绍陈某某给他人办理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进账异常流水资金共计98.8万元,涉及被骗资金5万余元,共获利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