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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融孚律师事务所 孙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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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了三个多月的意见,《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服务办法》)终于在2017年3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与《服务办法》同时发布的是起草说明和《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服务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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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服务业务的含义
所谓“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是指对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机构。本次,中基协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纳入基金服务业务类别,并将另行规定具体要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服务,不属于《服务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不适用《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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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申请成为服务机构的条件
申请成为私募服务机构应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并成为会员(第2条)(会员类型不限)。供登记使用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将于2017年5月2日开放。《服务办法》实施之前即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且未在中基协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需要在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而在中基协登记又有十个对应的具体条件(第8条),其中,硬性标准是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和人员(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等),其余条件多位软性条件(但也需要符合),例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等。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内需要开展基金服务业务,否则会被注销登记。
《服务办法》并没有将申请机构的类型限定在券商、银行和公募,在制度层面上,放开了服务机构的准入,加强了服务市场的竞争,增加服务市场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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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申请登记为服务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
成为服务机构需要向中基协提交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诚信承诺函、内控制度、系统测试报告、人员情况、服务协议、法律意见书、商业计划书等(第9条)。
引发业界关注的是上述资料中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准入管理,算是承继了中基协既有的监管思路。但是,不同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服务机构的业务总量少,但是专业化程度会提高。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虽然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不过仍应按照《服务办法》和法律意见书指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2017年4月30日前)。自查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应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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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服务业务规范
《服务办法》规定了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业务的规范。比较重要的普适性规范包括需要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不得恶意低价竞争、分账管理自有资金和投资者财产、建立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提交审计报告(需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所)等。除此之外,《服务办法》针对份额登记、估计核算、信息技术服务分别设置了相对具体的业务规范(第三章至第六章)。
此外,中基协强调服务与托管的分离,虽然留了口子,允许特殊情况下合营,但对于市场而言,分开处理将成为主流(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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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和法律责任
《服务办法》规定了服务机构的季度、年度报告义务以及重大信息变更的更新义务(第49条)。
《服务办法》明确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多次违规类型,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改正、谴责、加入黑名单、计入诚信记录、撤销服务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