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PE机构及上市公司出资比例可以将并购基金划分为五种模式。
模式一:
PE机构出资1-10%,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出资10%-30%,其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募集。
优点:
由于上市公司投入资金比例较大,对并购基金其余部分资金募集提供背书,资金募集比较容易;可以充分发挥PE机构在资金募集与基金管理方面的优势,无须上市公司投入精力管理并购基金。
缺点:
上市公司前期投入大量资金,占用公司主业的经营性现金流。
模式二:PE机构出资1-2%,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作为单一LP出资其余部分。
优点:
资金主要由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公司决策权利较大;未来获得的后期收益分成比例较其他模式并购基金高。
缺点:
此类并购基金通常规模较小,无法对大型标的进行并购;并且绝大部分由上市公司出资,无法发挥资本市场的杠杆作用。
模式三:
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一并)与PE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该公司作为GP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出资20-30%,上市公司与PE机构共同负责募集其余部分。
优点:
PE机构与上市公司共同作为GP股东分享管理费及收益分成;
缺点:
上市公司需要负有资金募集责任,作为基金管理人股东,面临着双重税收的问题。
模式四:
上市公司出资10-20%,结构化投资者出资30%或以上作为优先级,PE机构出资10%以下,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
优点:
由于优先级投资者要求的回报收益较低,因此利用较多结构化资金可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杠杆效果明显;
缺点:
结构化资金募集一般要求足额抵押或者担保,并且要求有明确的并购标的。如果银行作为优先级则内部审核流程较为繁琐,基金设立效率较低。
模式五:
上市公司出资10%以下,PE机构出资30%,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
优点:
上市公司仅需要占用少量资金即可撬动大量资金达成并购目的;
缺点:
上市公司质地需非常优质,PE机构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并购标的明确,短期投入即可带来大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