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并购措施——毒丸计划-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一、何谓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poison pill),正式名称叫股东权利方案,指当一个企业遇到恶意收购,其实是当收购方持股比例达到10%-20%的时候,企业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的“毒丸计划”被激活,企业会向除了收购方以外的所有股东大量低价增发新股(即低价购股权),使得收购方的持股比例下降,也就是摊薄股权,或者使用其他会大大增加收购成本的方式,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收购的目的。

毒丸计划是一种防御性条款,正常情况下不会被触发。只有当某个未经目标企业同意的机构持股超过20%,或者某个未经同意的个人持股超过10%的时候,这个计划才会被触发生生效。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两种,“外翻”(flip-over)和“内翻”(flip-in)

“外翻式”(flip-over)毒丸

是第一代毒丸,指的是当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50%以上且进一步与目标公司合并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一定折扣价格购买合并后公司的股票,这会使得最终合并后公司所有股东的股份被摊薄。

第一代“外翻式毒丸”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无法有效抵御恶意收购。其关键不足在于只有当收购者意图完全并购目标公司时,“毒性”才会发作。假如收购者仅仅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却不进一步实施全面并购,“外翻式毒丸”就不能起到稀释收购者股权的效果。

“内翻式”(flip-in)毒丸

是第二代毒丸,一般是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10%-20%之间即可触发,内翻式毒丸允许目标公司除收购者之外的股东都可以低价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从而大大稀释收购方的持股比例,失去获得控制权的可能性。此方法可以在收购完成前有效抵制收购的发生。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低价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股票,所以第二代“毒丸”被称作“内翻式毒丸” (flip-in pill)。

目前,“毒丸”的常见形式是第一代和第二代的结合体,既具有“外翻”的效力,又具有“内翻”的效力。

二、毒丸计划实践案例

1、新浪抵御盛大

2005年2月19日,盛大突然发表声明,表示已持有新浪19.5%的股份,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盛大和新浪都是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一旦盛大持股达到20%,新浪和盛大就必须合并财务报表,并表后盛大就会成为新浪的实际控制人。这时新浪才意识到自己正遭遇恶意收购,新浪管理层很是恐慌。

新浪启动的毒丸计划主要包括三个要点:

(1)当盛大持股达到20%时,新浪将自动发行新股认购权证;

(2)除盛大方外,已经持有新浪股票的股东将按照1:1的比例获得认股权证;

(3)原股东可用权证发行时股票价格的半价来行权获得新股票。

毒丸计划一出,盛大的股份就从19.5%被稀释到了

2.28%,盛大选择知难而退。

2、爱康国宾抵御江苏三友

2015年11月29日晚间,江苏三友(002044SZ)公告宣布溢价23.6%加入爱康国宾(KANGNASDAQ)的私有化竞价方案。12月2日,正在私有化退市中的爱康国宾公布“毒丸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如果爱康国宾发布公告说有机构或个人获10%以上股份,或任何机构获得超过50%股份,爱康国宾的毒丸计划就会启动;

(2)如果任何机构或个人准备实行tender offer(要约收购),以获超过10%股份,毒丸计划也会启动;

(3)毒丸计划启动,则每个common share会获得一份相应认股权,这个价格是80美元。现在爱康国宾2ADS=1common shares,就是每ADS认购价40美元;

(4)一旦启动,每份认股权(但不包括收购人获得的认股权)将可以80美元价格购买2倍价格的common share,也就是说花80美元,可以买160美元市值的股票。

这个相当于可以半价,即50%的折扣,购买当时市值的股份。如果到时爱康国宾ADS价格是20美元,相当于可以10美元购买一股。爱康国宾此举是为防止江苏三友从二级市场收购或买入爱康国宾股份,获爱康国宾控股权。一旦江苏三友这一目标实现,江苏三友就可以控制董事会换掉爱康国宾CEO张黎刚。

三、境内上市公司适用毒丸计划的障碍

美国之所以能够创造并推行毒丸计划,关键在于美国的公司法奉行的是“管理层中心主义”,即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相机发行。这就给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就启动“毒丸计划”提供了制度空间。

中国的公司法奉行的是“股东中心主义”,即法定资本制,《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即我国公司法规定新股发行(增资)的决议只能由股东会作出,且要求多数决。发行新股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也就是毒丸计划的决策权在股东会,而恶意收购方已经成为了公司数一数二的大股东,自然不会通过毒丸计划来对付自己,这就形成了悖论,所以即使中国法律没有说不合法,实际中却不可能执行;其次,毒丸起作用的关键是区别对待收购者与收购者以外的目标公司股东,而这种区别对待在我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份的框架下是不允许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修正)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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