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或定向增发,哪些情形将被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增发债券

2月17日全面注册制实行以来,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动作频频。

wind数据显示,2月17日-3月31日期间,有113家A股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预案,发行规模合计2107.9978亿元;92家A股上市公司发行了增发预案,募集资金合计1622.74亿元。

其中,浙江省23家A股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预案,发行规模为278.7059亿元,占比13.22%;11家A股上市公司发行了增发预案,募集资金合计162.56亿元,占比10.02%。

具体来说,浙江省发布再融资公告的34家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设备制造行业、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业和生物医药行业,发行规模前三的分别是:

容百科技3月29日发布定向增发预案公告,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4.28亿元,主要用于锂电正极材料扩产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工程装备一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永和股份3月21日发布定向增发预案公告,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亿元,主要用于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瑞丰银行3月29日发布可转债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拟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全面注册制实行以来,A股公司再融资活跃,但仍存在一些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受阻。那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发行可转债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再融资,哪些情形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呢?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符合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

3、具有合理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现金流。

4、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盈利,且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5、根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分别提出其他要求。但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除外。

存在以下情形,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近1年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近1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控人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欧大师系统门窗

欧大师

欧大师隔音降噪门窗订制

系统节能门窗品牌

上一篇: 上市公司发布信息应经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必须公告
下一篇: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