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2)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董事会依照前二款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2、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作出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3、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5、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以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券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6、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7、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也是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8、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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