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流程、程序及特殊问题探讨-锦石基金

文:平安证券覃舜宜

说明:本文只针对标的资产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而导致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特殊性进行探讨,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资产的普遍性问题只在相应部分提及,不展开探讨。

一、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适用法律

二、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流程和时间表

注:停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时间不必绝对同步,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择机进行,相关事项的进展处于同一阶段即可。

三、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涉及的股转系统程序

(一)挂牌公司股票暂停转让

1、法律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下称“《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

挂牌公司应明确恢复转让的最晚时点,暂停转让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3 个月。挂牌公司应在暂停转让生效日的前一日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此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暂停转让情形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仍无法消除的,挂牌公司应办理延期恢复转让申请,挂牌公司应明确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主办券商最迟应于最晚恢复转让日的前2个工作日向股转公司提交申请,并于最晚恢复转让日的前1个工作日披露延期恢复转让公告。此后,应当至少每5个转让日比照上述要求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2、操作要点

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控股权构成重大事项,对股票转让价格会产生较大影响,或者相关重组事项需要咨询有关部门的,挂牌公司应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申请时机可与上市公司同时停牌或至少在上市公司就收购事项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前申请停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挂牌公司采取做市转让还是协议转让,都需要申请股票暂停转让。但是,如果挂牌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均在锁定期内,无法进行股票交易,且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未及时申请暂停股票转让,不会被视为违规。

3、案例参考:楚天高速收购三木智能,三木智能未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

2016年5 月26 日,三木智能股票挂牌,2016 年6 月2 日,三木智能股票暂停转让。经与三木智能主办券商沟通,获悉未及时暂停转让的原因为主办券商认为三木智能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且发起人所持三木智能股份均在锁定期内,不会发生股票交易事项,故无需暂停转让。后经主办券商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沟通,三木智能股票于2016 年6 月2 日暂停转让。

三木智能在挂牌后虽未及时暂停转让,但由于其股票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且各股东所持股份均在锁定期内,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三木智能未发生过任何股票发行、股票交易、增资、股东变更等事项,不存在因股票未及时暂停转让而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或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形,未因此而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此后,三木智能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之规定,每10 个转让日披露一次进展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二)变更公司形式与终止挂牌

由于交易的需要和法律的限制,挂牌公司常常需要变更公司形式并终止挂牌,两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合并在一起分析。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8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141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

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

2、适用情形

(1)股东人数不符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拟收购挂牌公司100%股份,则上市公司将成为挂牌公司的唯一股东,挂牌公司将不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名以上股东的规定,因此也将不再满足挂牌条件,须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交易要求保留挂牌公司的身份,可以由收购方及其关联方(至少两个主体)共同收购挂牌公司全部股份,便可免于终止挂牌和变更公司形式。

(2)股份转让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挂牌公司存在如下股份转让限制情形的,须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为股份公司不满一年,上市公司拟向挂牌公司发起人股东收购股份;

挂牌不满3年,上市公司拟向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购的股份数量超过其持有的非限售股股份数量;

董监高持有挂牌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拟向其收购的股份数量超过其持有的非限售股股份数量。

此外,如果挂牌公司的股东曾经在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愿限售,在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公司后,此承诺是否继续有效,以及相应股东的股份如何处理,暂无成熟案例。可以考虑的变通方法是,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变更承诺的议案,从而解决股份自愿限售问题。

(3)为满足交易诉求导致不符合挂牌条件

如果挂牌公司本身为控股平台,不实际经营业务,上市公司直接收购该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导致挂牌公司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也需要终止挂牌,但不需要变更公司形式。

3、操作要点

根据证监会重组委审核的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等需要履行的内部和外部审批程序及其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应对措施,也是常见的反馈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终止挂牌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的申请。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一般在交易协议中约定在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挂牌公司再向股转公司提出终止挂牌申请。并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附条件申请终止挂牌为妥,如:《拟附条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终止挂牌的议案》。

在变更公司形式时,部分省市工商管理部门(如深圳)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先办理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名称变更的手续,再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即分两次办理而非一次性办理。在挂牌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公司形式和终止挂牌并不是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必要程序,只是由于股份限售以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技术处理。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仍可保留挂牌公司的身份,如:挂牌公司在挂牌多年后,大部分股份可流通,上市公司购买大部分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4、案例参考

(1)上市公司联合关联方收购挂牌公司,保留其挂牌公司身份

天山纺织拟购买嘉林药业100%的股权。考虑到嘉林药业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因此,交易各方约定先由天山纺织新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并由天山纺织指定该全资子公司承接嘉林药业 1% 的股权,嘉林药业其余 99% 的股权由天山纺织自行承接。

此外,大智慧采取母子公司共同收购挂牌公司的形式,联合全资子公司收购湘财证券100%股权,也无需变更公司形式与终止挂牌。

(2)上市公司收购后,挂牌公司主体无持续经营能力

新冠亿碳是控股型的挂牌公司。东江环保在收购新冠亿碳时,直接收购其全资子公司南昌新冠100%股权及合肥新冠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新冠亿碳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申请终止挂牌。

(3)挂牌公司在重组时因股份限售而申请终止挂牌并变更公司形式

挂牌公司挂牌未满一年,上市公司拟收购100%股权,或拟收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股份,挂牌公司需终止挂牌后申请变更公司形式,如三木智能、华苏科技、铭特科技等。

(三)信息披露

1、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时,挂牌公司应按照《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年9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年9月修订)》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此外,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还需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及国资审核程序。

2、操作要点

在证监会重组委审核的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中,重点关注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主要涉及:

(1)结合挂牌时点、转让公告等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以及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重要时间节点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有关本次重组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并进一步说明标的资产在新三板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2)本次重组披露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补充披露差异的具体内容、性质及出现原因,是否已在股转系统更正披露,并逐个列明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及更正金额,标的资产董事会、管理层对更正事项原因、性质等的说明。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注意以下方面:

(1)信息披露合规性须从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核查

根据《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至我司出具同意挂牌函之前,公司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均需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对重大事件的判断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章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我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至首次信息披露期间,公司已纳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应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发生涉及申请挂牌条件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首次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因此,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须从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核查。

(2)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合规性的核查

对于挂牌公司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合规性的核查,主要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进行,重点核查所有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定期报告,需注意是否依法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否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公告,年度股东大会是否由律师进行见证。

(3)因本次收购而股票暂停转让期间的信息披露

根据前述《暂停与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挂牌公司应每10 个转让日披露一次进展情况。延期恢复转让的,应当每5个转让日披露一次进展情况。

(4)本次交易内部审批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内部审批的信息披露主要是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信息披露差异的说明

结合现有案例,挂牌与重组时的信息披露差异主要是由于重组时会计师会对挂牌公司重新审计,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个别科目金额调整,需逐一说明。对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标的资产董事会、管理层还需对更正事项原因、性质等进行说明。

此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

四、特殊问题探讨

(一)上市公司收购做市转让的挂牌公司问题

1、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收购挂牌公司的原因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理论上,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方式不限于协议转让和投资取得,如果符合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也可以通过做市方式取得。

但是依据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首次拥有挂牌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其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据此,以做市转让方式收购挂牌公司股份存在时间较长、交易价格波动、交易成本不可控等缺点。另外,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时通常需就估值、业绩承诺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核心利益。因此,为降低上市公司的收购成本,避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减少对公司市值的干扰和股权重组的成本,目前市场上通常采用的收购方式为协议转让。

2、操作要点

由于挂牌公司只能选择协议、做市、竞价交易方式之一进行交易,所以,做市转让状态下的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不能直接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否则协议应当无效。为尽快确定交易,挂牌公司在做市状态下可以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上述协议,协议生效的条件可以按照惯例列明需要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国资委(如有)、证监会等的批复,也可以专门增加一项“挂牌公司的交易方式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如果未将交易方式的变更列为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至少应在其他所有生效条件成就前完成交易方式的变更或终止挂牌,从而保证挂牌公司是在协议转让的状态下通过合法生效的协议转让股份。

采取做市转让的挂牌公司在被收购前,应与做市商做好沟通工作,一般通过大股东收购做市商持有的股份而使其逐步退出做市,挂牌公司再向股转系统申请变更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及申请终止挂牌。市场上也有个别直接由做市转让方式申请终止挂牌的案例。如果交易双方意向明确、交易的确定性较高、交易时间要求较紧,且与做市商和股转系统充分沟通,不排除此种操作的可推广性。在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后,由大股东向包括做市商在内的中小股东现金收购相应的股份即可。

3、案例参考

(1)雷科防务收购奇维科技100%股权

方案要点:挂牌公司股东在做市状态下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最终的生效条件为证监会核准,并于申报材料前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保证协议转让合法有效。挂牌公司先由控股股东现金收购中小股东的股份,上市公司再收购挂牌公司100%的股权。

2015年11月,雷科防务公告收购预案,拟收购奇维科技100%股权,但预案披露时,上市公司仅与持有96.9217%股权的31名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其余股东的意向正在沟通中。协议生效的条件之一为证监会核准。

雷科防务公告预案后复牌,而奇维科技则继续停牌,办理做市转协议的工作,直到2016年1月完成后复牌。复牌后,其余股东向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了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后,31名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正式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合计持有奇维科技100%股权。

在交易对手完全确定后,上市公司于2016年2月公告了重组报告书草案。4月29日,该事项获得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5月24日,奇维科技从新三板摘牌。

(2)神州信息收购华苏科技96.03%股权

方案要点:挂牌公司在做市状态下直接退市,退市后上市公司先收购内部股东股权,同时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现金收购少数股权,再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6年2月16日,华苏科技宣布停牌。3月9日,华苏科技召开董事会,决定终止挂牌,并且宣布在退市后向中小股东收购股份,收购价格不低于最终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价格。4月29日,华苏科技退市,退市时有136名股东。

3月23日,神州信息停牌。5月25日,神州信息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宣布向12名华苏科技内部股东收购其持有的96.03%股权,其余股东包括8名做市商股东、116名小股东。

为维护华苏科技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程艳云承诺:“一、本人有意向于摘牌后通过现金方式收购公司做市商,以及公司挂牌后通过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所持有的华苏科技股份,收购价格为不低于2016年2月15日收盘价格10.55元/股且不高于公司最近六个月内最高收盘价格11.70元/股(已经除权除息计算)。

二、如本人于华苏科技摘牌后现金收购投资者所持华苏科技股份的每股价格低于本人后续将所持华苏科技股份转让予A股上市公司时的每股价格的,本人将以现金向投资者补齐相应的差额;如本人后续将所持华苏科技股份转让予A股上市公司时的每股价格低于收购投资者所持华苏科技股份的每股价格的,本人承诺不需要投资者向本人补齐差额。”

根据该草案,在5月25日当天,有87名中小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了华苏科技的控股股东。11月3日,该交易被核准。从5月25日后至11月3日,又有9名中小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了控股股东,仍有28名股东没有转让。华苏科技的控股股东承诺未来继续按上市公司收购价格收购中小股东股份,上市公司承诺将平价从华苏科技控股股东处现金收购该等股份。

(二)股东人数限制问题

1、问题的提出

(1)公司形式变更导致股东人数受限。挂牌公司由于定增或者做市商的参与,会导致股东人数增加,超过50人甚至是200人。即便没有定增或者做市,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股东也有可能超过50人,为后续变更为有限公司带来困难。

(2)交易方式导致股东人数受限。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因此,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换股吸收合并方式取得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并且,此种情况下的发行对象人数应以穿透核查且合并计算的为准。

2、法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社会公益基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一、审核标准

(二)股权清晰

1、……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3、操作难点

对于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的挂牌公司,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如下难点:

(1) 无法在短期内与全部中小股东取得联系,或者中小股东坚决反对交易,既不参与换股,也不将股权转让给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50人且无法在短期内降至规定人数内,时间不可控;

(3) 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契约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导致穿透核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清理难度大;

(4) 核查交易对方的工作量巨大,沟通协调的成本较高,可能严重影响交易进程。

4、操作要点

(1)减少股东人数

针对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挂牌公司,由挂牌公司大股东先收购中小股东持有的股权,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下,再申请暂停转让和终止挂牌。此后,如有需要,大股东继续收购中小股东股份,将股东人数降至50人(有限公司)以下,再一并转让给上市公司。收购价格以做市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如果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价格高于挂牌公司大股东收购中小股东的价格,大股东就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在交易方案中,支付方式应适当安排一部分现金用于挂牌公司大股东收购中小股东股份。

关于收购的股权比例问题,对于股权分散的挂牌公司,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只收购内部股东的股权或100%股权。如果预案披露收购100%股权,而无法完成100%股权的收购时,则必须修改交易方案。虽然调减收购的股权比例不构成交易方案的重大变更,但上市公司在交易节奏上必须采用“预案+草案”方式,而无法直接披露草案。在只收购内部股东股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可以与挂牌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同步推进,终止挂牌后,上市公司先收购挂牌公司内部股东股权,同时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现金收购少数股权,再转让给上市公司。如此,上市公司可以直接披露草案,不会因为个别股东的消极态度耽误后续审核进程。

在个别案例中,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少数股权的承诺并非长期有效,而是至交易核准后一个月止。为免予因承诺期限过短导致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之嫌,上市公司同时承诺将继续收购少数股权至交易核准后一年为止。适当的承诺期限有助于避免个别股东对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长期纠缠,挂牌公司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承诺互为补充,是较为理想的处理方式。

(2)穿透核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穿透核查与合并计算股东人数是彼此相关又相互区别的两个问题,需要穿透核查的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人数不一定需要合并归入挂牌公司的最终股东人数。

对于穿透核查的对象,根据上述规定和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应为挂牌公司的“持股平台”,即“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根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反馈意见,针对交易对方为有限合伙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会里普遍要求穿透核查如下事项:

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每层合伙人、委托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

2)补充披露有限合伙、契约基金等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及资管计划约定的存续期限;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3)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如为私募投资基金,补充披露认购对象、认购份额、认购主体成立时间、认购资金来源和到位时间、设立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运作机制、产品份额转让程序等情况。

对于股东人数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符合“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条件的“持股平台”,无需还原为最终出资人的直接持股,即对符合条件的“持股平台”不需合并计算实际的股东人数。一般而言,已备案的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资管计划等均在此列。此外,公司制的法人股东的最终出资人人数也无需纳入合并计算范围。而包括持股平台在内的其余交易对方均需将穿透核查的股东人数合并计算。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还需就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进行安排。

5、案例参考:天源迪科收购维恩贝特

(1)股东曾超过200人

2017年1月20日,天源迪科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拟向99名股东收购维恩贝特94.8428%股权。维恩贝特的股东人数曾经超过200,但设法降低至196人后开始停牌,最后只有99人参与换股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99名中小股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股份将先转让给控股股东陈兵,然后由陈兵转让给上市公司。69名中小股东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原因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启动时,因标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等原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交易进程具有不确定性。

2)现金退出的交易价格具有相对确定性。为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自主选择权,对于未直接与上市公司交易的部分维恩贝特股东,先由陈兵以现金方式受让,双方的交易价格为维恩贝特本次交易之停牌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同时,陈兵承诺,若届时前述维恩贝特股份与上市公司的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维恩贝特股份的每股交易价格高于前述约定的每股转让价格,则陈兵承诺将相应的差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各股东;相反,如果前述维恩贝特股份与上市公司的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维恩贝特股份的每股交易价格低于前述约定的每股转让价格,则各股东无需将相应的差额补偿给陈兵。故交易价格可以相对提前确定,部分中小股东也更倾向于直接与陈兵签订协议。

同时,陈兵承诺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不低于6.3元/股(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股份。天源迪科亦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天源迪科在一年内按照每股6.3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股权。

3)现金退出更加简单、易行。根据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复杂、时间相对较长。若直接作为交易对方,提供资料过程繁琐且需要提供的核查资料较多,以现金方式退出则提供资料相对简单,退出更加方便。

4)现金退出的投资回报更加快捷、直接。如果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则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支付对价,但是通过现金方式退出,则可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得到投资回报。

(2)已备案的有限合伙或私募基金无需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参与本次交易的10 名机构中,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等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无需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追溯至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后的合计人数为 100 人,未超过 200 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交易对方中,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均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均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除维恩贝特外,还投资其他企业;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均系于 2015 年 9 月通过参与维恩贝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成为维恩贝特股东,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均系在维恩贝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情形下通过做市转让方式取得维恩贝特股票。参与本次交易的 11 名机构均非为参与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突击入股等情况,不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3)挂牌公司的有限合伙股东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原因

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有两名合伙人,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非私募投资基金的说明》,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自成立之日起亦未从事过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不存在需要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情形,亦不属于持股平台。

根据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每年年底进行壹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该合伙协议不存在管理人定义、职权、管理费收取等特殊条款。

因此,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三)证监会反馈意见问题关注重点

根据2016和2017年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证监会对此类交易的关注要点有:

1、挂牌公司终止挂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安排及进展,如果已经终止挂牌,则关注终止挂牌的原因;

2、挂牌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股票交易、股票发行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3、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前置程序及进展情况、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预计办理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4、交易前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

5、挂牌公司中小股东股份转让的安排、进展及合规性。

因此,在方案设计和尽调核查时,需特别考虑上述问题的安排与处理。

五、各方需出具的文件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拟收购挂牌公司控股权,从股转系统的监管角度,各方需聘请的机构和出具的文件如下: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应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如会计师、评估师)出具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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