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金!被刑拘
据媒体报道,近期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向月川派出所报案称,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有人涉嫌伪造证明材料骗领失业保险金。接报后,月川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苏某洪(女,34岁)欲申领失业保险金,便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传(男,34岁)帮忙制作假证明,王某传便伪造了假证明材料交到人力资源开发局,帮助苏某洪申领到失业保险金9822元。迫于警方压力,苏某洪、王某传分别于7月11日、12日到月川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悉,目前,苏某洪已将骗取的9822元失业保险金全数退还至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公户,吉阳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洪、王某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失业金本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然而仔细查询后,不难发现这样的案例也不是个例,比如:
江苏润州
润州陈某、穆某二人于2018年11月与市区某酒店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12月起分别向属地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然而,二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仍然在已终止劳动合同的酒店任职,领取酒店的工资报酬。
至此,陈某、穆某二人边领取失业保险金、边领取工作单位的工资报酬,分别骗领失业保险金18787.76元和15321元。
江西赣州
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在企业上班,并领取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王某通过隐瞒其仍在公司就业的事实,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骗领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2320元。
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追回。2017年7月,法院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东莞
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参加工作期间,涉嫌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调查,李某于2019年9月9日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申领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2万多元及价格临时补贴1千多元,共计2万多元。
经向公司人员询问及相关资料查实如下事实:李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在东莞该公司参加工作。(即李某领取待遇期间实际并未发生失业的情形)
经市人社局对该案件进行查处,责令李某退回骗取的共计2万多元失业保险待遇及价格临时补贴。市人社局对其骗取失业保险的违法行为罚款骗取金额的3倍共计7万多元。
"全国开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行动
失业金本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中较好地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一定程度上要放宽了申领限制,但出现了骗取失业金现象也是损害社保基金的正常管理。
目前根据梳理统计,全国多地已开始开展骗保专项整治行动。
>>陕西 西安
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公告,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西安市将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惩治,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四川 南充
关于开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 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受理群众线索举报和问题反映的公告
本次整治聚焦员工集中离职、集中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筛查2020年和2021年度其中一年领取失业补助金人数超过100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核实其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定是否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严肃查处骗领冒领行为。
>>山东 烟台
烟台市广泛开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员工集中离职、集中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公司,核实其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定是否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严肃查处骗取冒领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广西发布通告:举报骗保最高奖10万
广西四部门发布通告,敦促相关个人和主体,在2023年3月31日前退回社会保险违法所得和投案自首。同时,鼓励广大居民积极举报骗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
此次敦促限期退回社会保险违法所得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如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参保人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
通告称,当事人或其家(亲)属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退回违法所得的,视为主动退回。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在2023年3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结算费用、社会保险费返还或贪占的社会保险基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动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说明问题或投案,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该通告还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骗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情形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 广东 广州冒领失业保险待遇 严重者可被判刑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醒,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不再具备继续领取资格而继续领取,严重者涉嫌欺诈骗保,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失业金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切勿冒领骗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水平。
除在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除须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作为一项兜底保障福利,如果一旦涉及骗领失业金,那将是得不偿失,甚至严重情况下会涉及刑事犯罪。
五种情形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含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是移居境外的;
4.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是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