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召开会议学习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保监会召开会议 学习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保监会召开会议 学习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更新时间:2010-7-19 0:08:31   7月16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党委召开中心组学习会议,学习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定富同志主持学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近年来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绩。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推动科学监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推进偿付能力监管  学习会议上,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江先学同志系统介绍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模式,全面讲解了欧盟偿付能力II的主要内容,回顾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吴定富指出,自十六大以来,保监会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绩。构建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初步建成了符合我国保险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立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防线”。一是适应国际国内保险监管发展变化的需要,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全面研究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重点借鉴欧洲偿付能力Ⅰ监管模式,结合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2003年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实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近年来,先后发布了25个编报规则和问题解答,建立了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推进偿付能力分类监管,形成了由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的制度体系。二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机制。2008年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和“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建立了偿付能力风险处置机制,初步形成了贯穿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和保险公司,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和偿付能力管理机制。三是适应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通过改革上市逐步化解了国有保险公司老业务的利差损风险,为全行业执行偿付能力监管打下了基础。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成立应对金融危机小组,密切关注外资保险机构母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有效防范了风险跨境传递。  吴定富指出,近年来保险业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与重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分不开的。实践证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积极推进科学监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只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改革发展,用发展的办法解决保险业前进中的问题,用创新的思路和手段推进保险监管,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现代保险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就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吴定富指出,要深刻认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推动科学监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推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衡量保险业科学发展质量的指标中,关键的综合指标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牢固树立资本约束的理念,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向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保险企业发展。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具体体现。只有保险公司保持偿付能力充足,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满期给付等根本利益才能得到很好维护。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确保公司和行业偿付能力充足,才能实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风险的必然要求。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重要抓手。只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就抓住了防范风险的“牛鼻子”,就能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就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就能确保公司和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顺应国际潮流,提高我国保险监管国际地位的必然趋势。  吴定富强调,当前,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行力,建立专业队伍,扎实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建设。一要重统筹,加强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保监会党委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二要抓基础,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制订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整体规划,进一步研究建立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建设。三要严监管,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严格贯彻执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各项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分析的力度,建立偿付能力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四要强队伍,培养适应偿付能力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采取多种方法,培养一大批在财务、精算、投资、统计、稽核等方面,专业素质好、业务技能高、德才兼备的专业化人才。  保监会党委副书记李克穆,党委委员杨明生、周延礼,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党委委员袁力,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主席魏礼江参加了学习。各保监局局长,保监会机关和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副局级以上干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及秘书长,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人等列席了学习会议。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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