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对财险产品审批“有紧有松”
保监会拟对财险产品审批“有紧有松” 更新时间:2010-2-27 0:15:15 保监会25日以2010年第3号主席令形式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首次尝试财险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市场行为挂钩。保监会针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介绍,这意味着今后审批财险公司产品时,不仅要考虑产品条款因素,还要看公司的偿付能力、内控制度等。即便是同一类产品,但由于管理者不同,保监会也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一些偿付能力充足、内控严格的公司,其产品经营范围也会更宽、更灵活。 针对目前一些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办法规定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对于区域性产品的管理,办法规定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董波介绍,一方面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有利于强化对法人机构的监管,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另一方面,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能集中力量对区域性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 此外,办法还提高法律责任人任职条件,要求其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以此加大对保险公司的追责力度。办法还明确要求建立标准产品数据库制度,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