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提高行业偿付能力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提高行业偿付能力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更新时间:2010-1-23 1:11:47 22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今后要突出偿付能力、市场行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推进分类监管。
――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今年将完善有关资产的认可标准,研究适合我国保险行业的压力测试方法;定期向分支机构发布偿付能力信息,逐步实施偿付能力信息的实时共享;加大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检验和分析力度。
――强化市场行为监管。财产险监管方面,集中治理数据不真实问题,重点检查保费收入、赔案赔款、经营成本费用、准备金计提四个方面的情况;人身险监管方面,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继续开展银保市场专项检查,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开展精算专项检查;中介监管方面,开展专项检查,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分步理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体制机制;资金运用监管方面,加快开发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实行资产动态风险监管;综合性检查和案件查处方面,提高保险稽查和案件处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
――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加强法人机构监管,包括: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探索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调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和方式,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提高保险产品和服务透明度,抓好保险知识公众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
――继续推进分类监管。今年分类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制度,推行差异化监管。在保监会层面,发挥分类监管的差异化监管作用,扶优限劣。完善分类监管制度,统一产、寿险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监测指标;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推进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对不同类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