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确定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浮动标准
保监会确定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浮动标准 更新时间:2010-2-23 23:52:18 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保监会于22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除对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和业务监管方面做出规定外,还探索完善了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 保监会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监管。摩托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低,可出险率却一直较高,个别保险机构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通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