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连发两道主席令 规范人身险及财产险业务
保监会连发两道主席令 规范人身险及财产险业务 更新时间:2010-2-27 0:15:23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5分报道,中国保监会今天连发两道主席令,规范人身险、财产险业务的基本服务和费率条款,自新《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为保险业设置统一底线。中央台记者柴华报道: 虎年第一周,保监会接连出手。第三号主席令颁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号起实施。《办法》要求所有产品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产品开发和报批备案,强调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防止其下属公司通过区域性产品扩展条款等,随意扰乱市场秩序。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第一次尝试,在第六条里边,今后在条款审批备案管理过程中,将不单一地对公司受理、不受理,要与公司的管理水平、防风险能力、偿付能力状况相挂钩。通俗地讲,那就是问题多的公司可能在产品的授予上就要受到限制了。” 同一天,第四号主席令颁布《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自今年5月1号起实施。《规定》对保险公司电话服务功能、时间、回访制度等基本服务项目作出具体规定。证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梁涛表示,这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规定,具有强制性,将进一步保护个人保险消费者。 制定了个最低标准,保险公司的服务不能低于这个标准,这个成了我们今后监督保险公司改进服务质量的一个依据。一次性告知,防止客户为了办理业务来回奔波。第三个特点我觉得还强调了一个主动服务。第四个特点是拒绝要说明理由,特别是理赔,如果是你拒赔,要充分说明理由。 ------------------- 保监会修订财险条款保费管理办法 严管“报行不一” 中国保监会2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费管理办法》,要求财产险产品的费率和条款须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报批备案,并明确了将产品管理尺度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相衔接。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现象比较严重。严格条款费率执行,杜绝“报行不一”是此次管理办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办法明确了不得擅自改变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新的管理办法还对区域性产品监管方式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此类产品必须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以便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能集中力量对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 对于共同保险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应直接使用由首席承包人向保监会报批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管理办法提高法律责任人任职条件,要求其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管理办法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监管部门以后将结合监管实际,按照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等方面的不同情况,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监管部门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平台及标准产品数据库。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项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商业财产险在内的所有财产险类产品,对以往开发的保险产品的合规性还要进行回溯梳理。新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