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等3项制度开征意见
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在2月21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参与国债期货后,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修订形成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目前,这三项制度意见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旨在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三项制度意见在征求业内意见结束并出台后,将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式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书面承诺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质询检查,并向中国银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90分;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近两年在公开市场上没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其他规定要求。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其他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