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规则明确只可避险不得投机
在商业银行可参与国债期货之后,作为国债现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也渐行渐近。
据银保监会7月1日消息,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将参与国债期货是一个极大的政策利好,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对期货、保险融合创新带来积极影响。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有利于增加国债期货市场深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国债期货市场功能。
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规定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二是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三是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进一步促进国债期货功能发挥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由于之前银行、保险等机构未获准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尽管国债期货2013年上市以来成交、持仓稳步提升,但与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成交金额来看,我国国债期货市场规模约为美国的1%,约为德国的2%。
在新湖期货分析师李明玉看来,未来保险机构的参与,可以进一步缩小国内国债期货市场与发达市场的差距。
具体来看,一是有利于增加国债期货市场深度,进一步优化国债期货市场功能。保险机构作为现券持有第三大机构,可以通过套保、套利、做市以及方向性交易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增加市场厚度和深度,活跃期货市场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增强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债期货市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纽带作用。二是以国债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客观上可以活跃国债和债券市场的交易,提高现券市场流动性,从而进一步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
中信期货国债期货研究员张菁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参与到国债期货市场中,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国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类型,增强期货、现货市场之间的联动性,提升国债期货市场深度和定价效率,促进国债期货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等功能发挥。
“当前,全球可能向负利率过渡的大环境,对于以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在长期性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中挖掘价值;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将在传统固收投资中拓展新模式,借助国债期货等工具进一步做好久期管理、丰富投资策略等。因此,从长远角度看,随着保险资金对国债期货使用趋于成熟,将为市场带来更多配置和交易流动性。”张菁说。
李明玉还表示,当前中金所国债期货只有2年、5年以及10年期三个品种,而保险机构的资产久期较长,基本在10年以上。“在30年期国债期货上市之前,保险机构的参与大概率会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的成交和持仓,初期会以套保需求为主。此外,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可能也会加快中金所30年期国债期货的上市进程。”她说。